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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协和医院恶意克扣我的工资,我该如何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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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3月2日看到新昌协和医院招聘信息,并准备应聘到新昌协和医院,2019年3月5日通过微信和杨红江院长谈妥工资后(试用期一个工资3万元,试用期满后工资3.5万元),于3月11日到达新昌协和医院,3月12日正式入职,4月1日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手续,至4月13日已通过协和医院在职员工已证实3月份工资已发放,唯独我的工资未发,和医院多次协商,杨红江院长我的简历和我的业务水平相差太多为借口克扣我的工资。21天的工资应发20322.58元,只发了2521.00元,尚有17801.58元未发,我该如讨回这17801元工资。


1楼2019-05-24 16:14回复
    怎么没有人站出来说话呢。


    2楼2019-05-2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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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拖欠工资问题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有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的规定。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增加了一个新罪名——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楼2019-05-2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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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新昌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他呀,再申请劳动仲裁呀。


        4楼2019-05-25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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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不到,这种事一般发生在小工厂小作坊里,竟然发生在医院里,一个院长,既是高级知识分子,又是法人代表,竟然恶意克扣工资,常人无法接受。


          5楼2019-05-2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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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医院实在可恶可恨,一个外地人不远千里来到你新昌协和医院上班,我看交通费没给佤报销,没有招待我吃一顿饭,生活上洗澡和不关照,一个人到陌生环境上班,杨院长我看没有给我任何同情和关心,还要拒发或拖欠工资,行为简直无法理解。


            6楼2019-05-2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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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这么多,你有证据吗。


              8楼2019-05-2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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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网友,希望站在正义的一面,一起帮我出个主意,如何讨回我的工资。


                9楼2019-05-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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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在新昌协和医院工作21天,有证明吗


                  10楼2019-05-2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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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敢拖欠你的工资,肯定后台很硬,与劳动监察部门坑沆瀣一气,你告不赢他的,算了吧,买个教训。


                    11楼2020-09-1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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