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结果出来,首先想到了《十二怒汉》这部电影
只能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具有两面性。所谓追求的公平正义,虽然能做到不污蔑好人,却很难做到不放过恶人
记得当年大学时期看这部电影时,对影片中陪审团追求公正、严谨的态度非常感动。但结尾嫌疑人被判无罪释放时,我当时也心存疑问: 陪审团的争论结果,应该指向的是尚需进一步取证候审,而一步从"不能证明有罪"跨到"被判无罪",是否跨度过大了呢?陪审团中至始至终为嫌疑人开脱的那位陪审员,他的推测和论点也有很多是基于主观臆断,假如因此而让犯罪行为属实的嫌疑人逍遥法外,那这种制度难道不是对"人道主义"的过度阐释吗?
反观张莹颖这一案件,这次罪犯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罪大恶极,陪审团的作用不再是决定这个恶魔是否有罪,而是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然而问题是,这次他们的作用,并不是"避免冤枉无辜的人",而是"决定是否从重惩罚恶人"。那么美国司法这种从轻易,从重难的定罪方式,究竟是在避免"多数人的暴政",还是给予了少数伪善者或者虔诚的天主教徒抑或别有用心的人过大的权力??
被告方律师给出的不应执行死刑的理由里竟然还有"被告是个聪明而有礼貌的人",我认为纵使中西方存在文化差异,但绝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这是对"善"的莫大讽刺。英国作家斯威夫特在《格列佛游记》中曾讽刺律师这个职业就是将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这在被告方辩护律师的言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这样少数拿钱办事的人,和少数伪善者,利用司法权利,成为了本应注定伏法的人的免死金牌。而只要十二名陪审团中有哪怕一个这样的人就会导致这种结果,这概率也未免太高,可是这对受害者和其亲属而言,还有人道可言吗?
所以本人观点,美国对人道主义的过度阐释和对生命权利的过度保护,必将成为其文化中的糟粕,值得反思
只能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具有两面性。所谓追求的公平正义,虽然能做到不污蔑好人,却很难做到不放过恶人
记得当年大学时期看这部电影时,对影片中陪审团追求公正、严谨的态度非常感动。但结尾嫌疑人被判无罪释放时,我当时也心存疑问: 陪审团的争论结果,应该指向的是尚需进一步取证候审,而一步从"不能证明有罪"跨到"被判无罪",是否跨度过大了呢?陪审团中至始至终为嫌疑人开脱的那位陪审员,他的推测和论点也有很多是基于主观臆断,假如因此而让犯罪行为属实的嫌疑人逍遥法外,那这种制度难道不是对"人道主义"的过度阐释吗?
反观张莹颖这一案件,这次罪犯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罪大恶极,陪审团的作用不再是决定这个恶魔是否有罪,而是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然而问题是,这次他们的作用,并不是"避免冤枉无辜的人",而是"决定是否从重惩罚恶人"。那么美国司法这种从轻易,从重难的定罪方式,究竟是在避免"多数人的暴政",还是给予了少数伪善者或者虔诚的天主教徒抑或别有用心的人过大的权力??
被告方律师给出的不应执行死刑的理由里竟然还有"被告是个聪明而有礼貌的人",我认为纵使中西方存在文化差异,但绝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这是对"善"的莫大讽刺。英国作家斯威夫特在《格列佛游记》中曾讽刺律师这个职业就是将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这在被告方辩护律师的言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这样少数拿钱办事的人,和少数伪善者,利用司法权利,成为了本应注定伏法的人的免死金牌。而只要十二名陪审团中有哪怕一个这样的人就会导致这种结果,这概率也未免太高,可是这对受害者和其亲属而言,还有人道可言吗?
所以本人观点,美国对人道主义的过度阐释和对生命权利的过度保护,必将成为其文化中的糟粕,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