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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涉及不动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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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不动产纠纷,行政机关颁证违法,将属于甲的土地登记在乙的名下,而行政行为利害人甲一直不知道有这回事,20年过去了,甲乙因物权纠纷才得知此证,甲怀疑此证为假于是书面求问国土局,后国土局才答复确有此行政行为,这时甲提起行政诉讼,国土局答辩状里承认颁证行为错误,但因超过20年而请求法院驳回。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超过20年法院不予受理。
第48条规定,因非自身原因耽误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现金今就分为两派,一种观点认为适用第46条,不管何种原因只要过了20年就没得讲。另一种则认为依据第48条规定,因非自身原因耽误的,即使过了20年也还能起诉。
本人非律师也非法学专业,个人观点认同第二种看法,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来说,假设某人伙同行政机关注销或更改别人的宅基地房产证等,而当事人20年之后想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孩子才发现房子居然不属于自己了,这个怎么破???虽然假设很极端,但也不排除有这种可能。
如果按照第二种说法,只要当事人能举证符合法定事由,因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因当扣除被耽误的期限。本人认为即使过了20年,当事人才从行政单位书面告知行政行为内容,诉权,起诉期限,则需在6个月内起诉,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得知起诉期限之日起1年内起诉。这样的规定才更为合理,重点就在于行政单位是否有告知相对人,利害人等行政内容,诉权和起诉期限。
现在法律上也没有对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作一个具体说明,而第46条中确有不合理之处,也希望国家尽早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大家的看法呢???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8-20 00: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