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
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0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
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
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0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
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