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庄镇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满足群众生活需求,规范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8]49号)等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域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是指流动经营的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严控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周边控制地带;陈大路、团王路和静王路支路等主要干路;幼儿园、学校周边四至100米范围内;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桥梁、地下通道);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等重要区域。
(二)控制区:保利达钢铁门口;百亿道桥头;百亿道北方高科门口;百亿道佰亿铝业门口;百亿道利宝丰科技门口;兆博实业门口;恒泰路中通钢管门口;恒泰路与恒通路交口;科技大道兆利达门口;科技大道利芹工贸门口;恒通路中段;恒通路南头;恒通路中段;恒兴路东;原薄板三厂门口。时间限制:每日上午6:30-9:00,10:30-13:00,下午17:30-20:00。
(三)可设区:
1、尧舜街:德克士门口、尧舜商城西侧、广场南门对面、国富里北门、惠民楼门口、国强里1号楼镇(每日上午9:00以前)。
文化广场门口夜市(每日下午17:00-次日凌晨4:00)
2、津美街:福瑞发超市门口前、德克士门口对面道、玫瑰园烟酒超市门口、黄山路与香港街中间交口、老红街门口、万全街综合服务站门口、农行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3、万全街:长江道与泰山路交口、72户路口、泰裕里13号楼(每日上午9:00以前)。
4、津海街:小天使拐角、九三小区玻璃店门口、牌楼西侧、邮政局西南、黄山路30号、工商银行南侧、安康里小区(每日上午9:00以前)。
5、王虎庄村:王虎庄村黄山路中段、平房一区、平房三区、房祥云里北侧、村委会西侧门脸、兴旺里二期南门、盛华里营业楼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6、大屯村:大屯交警队路口、大屯农行西侧、大屯中心道口、大屯北街道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7、庞庄子村:庞家庄村委会门口、天利烤吧北侧、驾校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8、崔家庄村:金美达广场、村中心广场、崔家庄南大道、崔家庄开发区恒兴路、源泰四厂旁(每日上午9:00以前)。
9、岳家庄村:岳家庄村桥西(每日上午9:00以前)。
10、前尚码头村:前尚码头村学校门口、前尚码头村委会南中心街道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11、巨家庄村:巨家庄村中心街、巨家庄村南街(每日上午9:00以前)。
12、太平村:四季源超市门口、天津太泉电器有限公司门口、太平村村委会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13、满井子村:满井子村村委会旁(每日上午9:00以前)。
14、胡连庄村:胡连庄村中心道(每日上午9:00以前)。
15、刘家房子村:刘家房子村东大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16、五美城村:五美城村团结街(每日上午9:00以前)。
第四条镇文卫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综合执法局根据本镇实际,提出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摊点种类、布局、位置、经营路段、管理方法等,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由大邱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临时经营区域根据类别,由大邱庄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确定管理主体单位,按照“严堵序疏”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对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第六条申请在指定临时经营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大邱庄镇人民政府申请摊位,由镇文卫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综合执法局、镇市容办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取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每年办理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流动摊贩备案信息通报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流动食品摊贩如不再经营,及时到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注销备案。
第七条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统一规定:
(一)按照镇文卫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综合执法局制定的方案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
(二)认真执行镇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自备垃圾容器、毛毯类铺盖物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路面环境卫生;
(三)按规定要求陈列物品和实施经营行为,不得随意张挂和乱拉乱接;
(四)不得损坏道路、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大邱庄镇人民政府应与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应当遵守承诺书规范经营,违反承诺书规定的,管理主体单位有权按照承诺书规定处理。
第十条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因建设和管理需要,调整临时经营区域的,由镇文卫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综合执法局提出方案,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并与原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解除食品安全承诺书,视情况另行安置。
因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违反规定或停止经营的摊点,由大邱庄镇人民政府收回。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屡教不改并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或经营管理秩序的,由镇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大邱庄镇综合执法局对临时经营区以外或限定时间以外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流动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以外的经营活动,并保证所卖食品的食品安全,经营者应自觉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和合格证明,相关票据保存期限2年。
第十五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流动摊贩占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经营地点、物品摆放、垃圾处理。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镇综合执法局依据职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临时经营区域的摊贩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索证索票、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以及对从业人员提出着装要求。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职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镇市容办负责对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的垃圾进行处理。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镇市容办依据职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镇文卫办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各村居认真落实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本村街流动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镇文卫办依据职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村街要做好日常的巡查、信息报送工作。并负责对各村街集日摊位的摆放、规范、区域划分和登记。
第二十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镇域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情况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镇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
第一条为满足群众生活需求,规范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8]49号)等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域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是指流动经营的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严控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周边控制地带;陈大路、团王路和静王路支路等主要干路;幼儿园、学校周边四至100米范围内;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桥梁、地下通道);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等重要区域。
(二)控制区:保利达钢铁门口;百亿道桥头;百亿道北方高科门口;百亿道佰亿铝业门口;百亿道利宝丰科技门口;兆博实业门口;恒泰路中通钢管门口;恒泰路与恒通路交口;科技大道兆利达门口;科技大道利芹工贸门口;恒通路中段;恒通路南头;恒通路中段;恒兴路东;原薄板三厂门口。时间限制:每日上午6:30-9:00,10:30-13:00,下午17:30-20:00。
(三)可设区:
1、尧舜街:德克士门口、尧舜商城西侧、广场南门对面、国富里北门、惠民楼门口、国强里1号楼镇(每日上午9:00以前)。
文化广场门口夜市(每日下午17:00-次日凌晨4:00)
2、津美街:福瑞发超市门口前、德克士门口对面道、玫瑰园烟酒超市门口、黄山路与香港街中间交口、老红街门口、万全街综合服务站门口、农行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3、万全街:长江道与泰山路交口、72户路口、泰裕里13号楼(每日上午9:00以前)。
4、津海街:小天使拐角、九三小区玻璃店门口、牌楼西侧、邮政局西南、黄山路30号、工商银行南侧、安康里小区(每日上午9:00以前)。
5、王虎庄村:王虎庄村黄山路中段、平房一区、平房三区、房祥云里北侧、村委会西侧门脸、兴旺里二期南门、盛华里营业楼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6、大屯村:大屯交警队路口、大屯农行西侧、大屯中心道口、大屯北街道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7、庞庄子村:庞家庄村委会门口、天利烤吧北侧、驾校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8、崔家庄村:金美达广场、村中心广场、崔家庄南大道、崔家庄开发区恒兴路、源泰四厂旁(每日上午9:00以前)。
9、岳家庄村:岳家庄村桥西(每日上午9:00以前)。
10、前尚码头村:前尚码头村学校门口、前尚码头村委会南中心街道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11、巨家庄村:巨家庄村中心街、巨家庄村南街(每日上午9:00以前)。
12、太平村:四季源超市门口、天津太泉电器有限公司门口、太平村村委会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13、满井子村:满井子村村委会旁(每日上午9:00以前)。
14、胡连庄村:胡连庄村中心道(每日上午9:00以前)。
15、刘家房子村:刘家房子村东大门口(每日上午9:00以前)。
16、五美城村:五美城村团结街(每日上午9:00以前)。
第四条镇文卫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综合执法局根据本镇实际,提出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摊点种类、布局、位置、经营路段、管理方法等,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由大邱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临时经营区域根据类别,由大邱庄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确定管理主体单位,按照“严堵序疏”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对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第六条申请在指定临时经营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大邱庄镇人民政府申请摊位,由镇文卫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综合执法局、镇市容办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取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每年办理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流动摊贩备案信息通报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流动食品摊贩如不再经营,及时到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注销备案。
第七条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统一规定:
(一)按照镇文卫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综合执法局制定的方案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
(二)认真执行镇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自备垃圾容器、毛毯类铺盖物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路面环境卫生;
(三)按规定要求陈列物品和实施经营行为,不得随意张挂和乱拉乱接;
(四)不得损坏道路、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大邱庄镇人民政府应与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应当遵守承诺书规范经营,违反承诺书规定的,管理主体单位有权按照承诺书规定处理。
第十条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因建设和管理需要,调整临时经营区域的,由镇文卫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综合执法局提出方案,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并与原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解除食品安全承诺书,视情况另行安置。
因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违反规定或停止经营的摊点,由大邱庄镇人民政府收回。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屡教不改并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或经营管理秩序的,由镇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大邱庄镇综合执法局对临时经营区以外或限定时间以外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流动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以外的经营活动,并保证所卖食品的食品安全,经营者应自觉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和合格证明,相关票据保存期限2年。
第十五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流动摊贩占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经营地点、物品摆放、垃圾处理。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镇综合执法局依据职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临时经营区域的摊贩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索证索票、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以及对从业人员提出着装要求。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职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镇市容办负责对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的垃圾进行处理。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镇市容办依据职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镇文卫办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各村居认真落实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本村街流动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流动食品摊贩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镇文卫办依据职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村街要做好日常的巡查、信息报送工作。并负责对各村街集日摊位的摆放、规范、区域划分和登记。
第二十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镇域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情况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镇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