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牙人在宋朝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3种作用
两宋商品经济发展,商业贸易繁荣,"牙人"在订立契约中的作用尤为突出。
在经济活动中,"牙人"主要起到以下三种作用。
牙人的第一种作用是促成契约的订立
牙人的主要职责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寻找交易对象,
并促使双方契约的订立。
宋代的广州、泉州、明州、温州、台州等海外贸易频繁,海外客商不熟悉情况,需要有人做中介人。因此牙人很活跃,他们可以为客商寻找主顾。
比如在《清明上河图密码》中,胡商易卜拉想要买瓷器,但不知道去那里购买。而冯赛的朋友,从闽西来的瓷商贾庆恰好有一船的瓷器,于是他就将两人撮合。
"冯赛只笑了笑,随即将胡商引介给贾庆,并从腰间取下一面木牌子,那是官府发给入籍牙人的身牌。他将身牌递给易卜拉和贾庆看验,两人都笑说不必,'牙绝一句话,汴京十万银'。冯赛忙道:"你们两个是初次交易,还是照行规来。""
但是牙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不是强制的。
根据宋代有关法律规定,买卖主如果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碍。
"客人般贩茶盐到住**,欲用牙人货卖者,合依已立定等籍第三等户充牙人交易。如愿不用牙人,自与铺户和议出卖,或情愿委托熟分之人作牙人引领出卖者,听从客便"。
因此在宋朝,使用牙人遵循自愿的原则。但是很多行商为了防止麻烦,还是比较倾向于通过牙人来进行交易。
牙人的第二种作用对标的物进行检查登记、评议价格
宋代牙人在契约关系的订立中,不仅介绍交易,而且在契约订立中起的作用也很大。
在交易中,"牙人"不仅要居中说合,促成交易,还要评定价格、押契。
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会考》中就收录了南宋项永和卖山契:"三面评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五十贯文省,其钱当立契日一并交收足讫,并无分文少欠,别不立碎领。"契约中"三面评议价钱"的内容就是中介人参与了价格的议定。
"瓷商贾庆的船就泊在岸边,三人一起上船看货。那些瓷器都成套装在黄杨木箱中,每一格底下都铺着软絮,垫着白绢。幽亮黑瓷衬着雪白细绢,异常醒目。易卜拉轻手拿起一只瓷盏,里里外外仔细看视摩挲。冯赛也帮着看验,的确是一等货色。双方又议价,冯赛几句话帮他们谈定了价。易卜拉只有五头骆驼,要了二十箱。总共五十六贯,折银二十八两。"
在《清明上河图密码》中,冯赛作为中间人,帮着易卜拉和贾庆验收货物,评定价格,十分地认真。也难怪在很短的时间内能够闯下"牙绝"的名号,并风传"牙绝一句话,汴京十万银"。
牙人的第二种作用是交易的见证人
在宋代,由第三人参与书面契约的订立很普遍.而对于简单契约的订立则少有参与。
但在有些交易中,为证明、监督契约双方的履约,契约的订立必须通过居间人方可进行,以便在遇有经济纠纷时,牙人可作为重要人证。
在《清明上河图密码》中,
"三人重新回到岸上,走进茶肆。冯赛向店里讨来笔墨,取出买好的契书,填好交易物件钱数,让易卜拉和贾庆分别签字画押,又让伙计去请客栈的主人房敬来作保。"
冯赛作为局中的"牙人",见证了瓷器交易契约的完成,完成了签字画押,并请了保人。
在这桩交易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的稳定,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登记,牙人成为契约关系成立的见证人。因此,牙人的签字又有证据的作用。
另外,交易后,还须协助官府办理纳税、印契等事务,带有浓厚的半官方色彩。
"冯赛带着易卜拉和驼队进城,先赶去东水门内城墙右侧的税务那里交税。……税官照着契书上的交易总价,按过商收取了百分之二的税钱,就签发了税证。"
由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牙人在交易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