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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信用社冒用他人信息违法放贷,受害人维权遭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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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宗旨就是“服务三农”,但是这家下属的沙岭镇棠树信用社却出现了内外勾结,利用他人信息进行骗贷行为。
2019年9月18日,家住盘山县太平镇仙水村村民杨国辉因为需要,前往太平镇信用社办理信用卡,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他已被信用拉黑了。杨国辉一下子就蒙圈了:从出生到现在几十年自已从来也没有在信用社贷过款,怎么还因失信被贷款了? 杨国辉冷静下来,慢慢的捋顺自已的思路。猛然间想起来了,在2010年12月25日,自已在盘山县棠树信用社提交了一份贷款申请手续,后来贷款没有被批下来, 杨国辉也就放弃该贷款的申请,时间久了,此事也就淡忘了。杨国辉说当时给他办理贷款手续的是信用社的负责人单继波。

法律人士对此事表示: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编造虚假事实给其他人进行贷款,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社工作人员参与贷款诈骗,罪加一等。
杨国辉多次找棠树信用社和盘山县联社,负责人都是敷衍、推诿,不管不问,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对自已违法错误行为不自省,还在违法的大道上滑向自毁的深渊。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骗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据悉,棠树信用社发生过不止这一起违法贷款行为,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违法骗贷,对于此事,现任盘山县信用联合的负责人史春光是如何看法?


1楼2019-12-29 08:23回复


    2楼2019-12-2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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