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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公布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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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公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当前无需进行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到浏阳市民之家交通运输局窗口进行备案,并提交《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三、已进行商事登记,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均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并提交《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六、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信用档案将依法向社会公开。
    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1-07 18: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