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在网上留意到一条比较有意思的新闻,说的是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家名为伯曼律师团队的律所,对中国政府发起了集体诉讼,要求赔偿数十亿美元,该诉讼指控中方“未能遏制新冠病毒,并使其扩散至全球,从而使其成为代价高昂的全球性大流行病,引发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害”。该起诉状可谓野心勃勃,被告栏里写了“中国政府、中国国家卫健委、中国应急管理部、中国民政部、湖北省政府”。关于这样一条指控,笔者想和大家从法律层面探讨一下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针对这个集体诉讼,在中国叫代表人诉讼,其实最早发源于英国,但是在美国开花结果。集体诉讼,顾名思义,案子的一方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多个人组成的。集体诉讼的威力,在于只要有一个人发起诉讼,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会一呼百应加入诉讼中来,一个人的诉讼结果对很多人都适用,其中的赔偿金额也是非常惊人的。说到这个案子,起诉方一共是5个,由4个个人和一个公司组成,而且据网上了解到,这4个个人都没有被感染,又谈何损失要求赔偿?在任何国家想要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和本案一点利害关系都没有,是根本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赔偿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一国政府能否在外国法院成为被告?我们知道,公民在法院可以起诉其他人,起诉公司,甚至起诉政府部门。但是,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外国政府的行为除非经该国政府同意,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按照国际法通行理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分两种,一种是公法行为,包括召回大使、断绝外交关系、贸易制裁等等,此类公法行为是绝对豁免的;还有一种是私法行为,是指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参与的商业或贸易行为,对于后者,一国法院才可能享有管辖权,当然前提是获得该当事国的同意。再来看看本次起诉,新冠肺炎病毒又不是中国政府在实验室里研究出来扩散出去的,既不是公法行为,也非私法行为,而是一次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从这一点来讲,也不存在这样的被告可以被起诉。
再次,起诉的理由能否成立呢?新冠肺炎是人类新发现的一种病原体,来源于大自然,没有人能事前知道该种病毒会导致全球大流行,至于说到“未能遏制新冠病毒,并使其扩散至全球”,这个说法也是不存在的,中国政府采取措施还是强有力的,早在1月23日政府就对武汉采取了封城措施,这样的措施在全世界也绝无仅有,现在欧洲许多国家封城也是在抄中国的作业。按照侵权的归责原则,要想证明他人侵权成立,你必须要证明原告具有主观的过错。不要说起诉中国政府,就算这几个美国人日后被身边的朋友、同事传染了,你也没办法证明别人存在主观的过错,因为很多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传染,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染别人,谈何过错之有?
有趣的是,提起诉讼的伯曼律师事务所还得到了大人物的支持,例如美国前副总统乔·拜登的兄弟弗兰克·拜登和前参议员约瑟夫·阿布鲁佐,不禁让人大跌眼镜。归根结底,这次起诉是对当今世界法治精神的一种亵渎,是美国某些无知人士低端无底线的炒作,也迎合了某些西方政客站在“道德制高点”的指责。大家就当看个笑话,一笑而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