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4-03 浏览:272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汪沁,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建秋,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总经理。上诉人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上诉人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网络游戏与相关游戏辅助设备,案情十分复杂,诉讼标的额高达两千余万元,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且本案审理结果不仅将受到亿万游戏玩家的广泛关注与传播、也势将对上海市乃至全国相关游戏辅助设备整个产业链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邵勋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联文书] 民事一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0民初910号之一 2020-04-20 准予撤诉本篇 民事管辖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0)沪73民辖终31号 2020-03-17 维持原裁定 民事一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0民初910号 2020-02-05 其他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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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汪沁,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建秋,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总经理。上诉人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上诉人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网络游戏与相关游戏辅助设备,案情十分复杂,诉讼标的额高达两千余万元,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且本案审理结果不仅将受到亿万游戏玩家的广泛关注与传播、也势将对上海市乃至全国相关游戏辅助设备整个产业链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邵勋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联文书] 民事一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0民初910号之一 2020-04-20 准予撤诉本篇 民事管辖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0)沪73民辖终31号 2020-03-17 维持原裁定 民事一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0民初910号 2020-02-05 其他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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