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府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乡镇教育办负责属地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切实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工作安排
(一)小学阶段入学
1.报名时间
2020年7月25日(星期六)、7月26日(星期日)
2.招生办法
(1)2020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乡镇教育办公室或直属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局备案。
(2)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户籍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迁入时间截止到2020年7月26日。
(3)“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入学。
(4)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需要提前一年登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城区由区教育局、乡镇由教育办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优先保证2019年11月30日以前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学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①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⑤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中阶段入学
2020年初中招生继续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对口直升户籍所在地初中校与划片分流相结合的招生政策,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1)民办学校:6月15日—6月16日(在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报名)
(2)公办学校:2020年7月4日(星期六)、7月5日(星期日)
2.招生办法
(1)乡镇学校招生。以乡镇为单位,严格执行“小学毕业就近入学”的招生政策,在乡镇教育办组织协调下,对口直升。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随父母在乡镇务工的,在居住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同时须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住房证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乡镇教育办统筹安排到可容纳的乡镇初中校就读。
(2)城区学校招生。按照“对口直升和划片分流相结合”的原则,由区教育局指导有关学校组织招生和报名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①各初中校招生首先实行对口直升,户籍、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均属于本学区片的小学毕业生,直接到本学区片对口初中升学,如学区片内学生人数超出学校容量,由区教育局协调到周边可容纳学校入学。
②已经在城区小学就读的“人户分离”的本区户籍学生升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城区指定学校入学。
③具有城区小学学籍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升学,在居住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同时须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住房证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协调安置到指定的学校入学。
(一)坚持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府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乡镇教育办负责属地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切实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工作安排
(一)小学阶段入学
1.报名时间
2020年7月25日(星期六)、7月26日(星期日)
2.招生办法
(1)2020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乡镇教育办公室或直属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局备案。
(2)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户籍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迁入时间截止到2020年7月26日。
(3)“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入学。
(4)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需要提前一年登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城区由区教育局、乡镇由教育办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优先保证2019年11月30日以前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学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①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⑤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中阶段入学
2020年初中招生继续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对口直升户籍所在地初中校与划片分流相结合的招生政策,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1)民办学校:6月15日—6月16日(在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报名)
(2)公办学校:2020年7月4日(星期六)、7月5日(星期日)
2.招生办法
(1)乡镇学校招生。以乡镇为单位,严格执行“小学毕业就近入学”的招生政策,在乡镇教育办组织协调下,对口直升。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随父母在乡镇务工的,在居住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同时须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住房证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乡镇教育办统筹安排到可容纳的乡镇初中校就读。
(2)城区学校招生。按照“对口直升和划片分流相结合”的原则,由区教育局指导有关学校组织招生和报名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①各初中校招生首先实行对口直升,户籍、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均属于本学区片的小学毕业生,直接到本学区片对口初中升学,如学区片内学生人数超出学校容量,由区教育局协调到周边可容纳学校入学。
②已经在城区小学就读的“人户分离”的本区户籍学生升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城区指定学校入学。
③具有城区小学学籍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升学,在居住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同时须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住房证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协调安置到指定的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