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强调教育的基本任务和社会责任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教育法的立法前提,离开这个前提,教育法就失去其立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人的素质,不光是体现在对各类知识的掌握上,更体现在“三观”的表现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是学生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学校或老师,把学生的前途当做筹码,肆意宰割学生家长,以此来实现学校或老师的财务自由。这与某些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巧取豪夺,又有何不同?这样的学校或老师,教育出来的学生,又如何能树立起正确的“三观”?长此以往,又如何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要求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是建立在教师本身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个前提基础上。这些年媒体不乏报道触犯刑法的“**教师”事件,这些违法的“**教师”都持有教师资格证,是否还能要求全社会依法尊重这样的教师呢?显然,不能!
当社会舆论对某些三观不正教师进行批判时,这些教师还极力狡辩不思悔改,就已经失去“行为世范”的基本素质,不配为人师了。这样披着“教师”外衣的人还值得尊重吗?
在枞阳中学、浮山中学操纵家长委员会收费这件事上,有不少疑似教师在网上跳出来指责揭露和批评这件事的家长、群众,发泄情绪,威胁以敷衍了事态度对待教学工作,这种行为还值得被人尊重吗?
如果这一次学生家长被勒索200块或400块成功,学校或老师没有任何人为此付出代价,下一次学生家长就会被勒索2000块或4000块甚至让学生家庭返贫,就是必然。谁能想象以树人立德为己任的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变成鱼肉百姓的魔障?
教育机构操纵家长委员会,实现法外收费,这种非法牟利手段再高明,也逃脱不了群众的监督。到底谁绑架了教育资源、在实现鱼肉百姓的权力,还需要多言吗?
我等坐等各级教育主管机构、政府对此事的明确表态,这个神奇的家长委员会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强调教育的基本任务和社会责任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教育法的立法前提,离开这个前提,教育法就失去其立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人的素质,不光是体现在对各类知识的掌握上,更体现在“三观”的表现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是学生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学校或老师,把学生的前途当做筹码,肆意宰割学生家长,以此来实现学校或老师的财务自由。这与某些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巧取豪夺,又有何不同?这样的学校或老师,教育出来的学生,又如何能树立起正确的“三观”?长此以往,又如何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要求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是建立在教师本身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个前提基础上。这些年媒体不乏报道触犯刑法的“**教师”事件,这些违法的“**教师”都持有教师资格证,是否还能要求全社会依法尊重这样的教师呢?显然,不能!
当社会舆论对某些三观不正教师进行批判时,这些教师还极力狡辩不思悔改,就已经失去“行为世范”的基本素质,不配为人师了。这样披着“教师”外衣的人还值得尊重吗?
在枞阳中学、浮山中学操纵家长委员会收费这件事上,有不少疑似教师在网上跳出来指责揭露和批评这件事的家长、群众,发泄情绪,威胁以敷衍了事态度对待教学工作,这种行为还值得被人尊重吗?
如果这一次学生家长被勒索200块或400块成功,学校或老师没有任何人为此付出代价,下一次学生家长就会被勒索2000块或4000块甚至让学生家庭返贫,就是必然。谁能想象以树人立德为己任的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变成鱼肉百姓的魔障?
教育机构操纵家长委员会,实现法外收费,这种非法牟利手段再高明,也逃脱不了群众的监督。到底谁绑架了教育资源、在实现鱼肉百姓的权力,还需要多言吗?
我等坐等各级教育主管机构、政府对此事的明确表态,这个神奇的家长委员会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