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
(七)
吕姐对医院和保险公司的行为提出了几点疑问,医院和保险公司是否有联合诈骗的嫌疑?
1.2017年5月,吕洪军被张刚毅放弃治疗,被医院送至张刚毅家,此时张刚毅财产尚未转移殆尽,有房,有车。在医院自己有律师,懂法的情况下却一直不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而却拒绝任何协调,坚持起诉神志不清,身无分文,活命尚难的吕洪军。冻结华海理赔金。一直以各种方式逼停理赔以及冻结近二年时间。这期间保险公司一直是保险金利息受益人。吕洪军一直是利息受损人。
2.在医院明知张刚毅未对吕洪军支付任何工资,也没进行任何赔偿,吕洪军已被遗弃乞讨无力偿还医疗费的情况下,而跳过张刚毅,坚持向吕洪军索要医疗费。其行为目的不单纯。
3.医院明知除保险金之外,吕洪军根本无法偿还医疗费,而却与保险公司联合拒绝任何方式的以理赔款来偿还医疗费的种种协商。并且配合保险公司构造拒绝理赔成立的各种理由。
4.医院与保险公司种种行为导致吕洪军保金不得理赔。理赔金受益人是保险公司,及医院医务科人员得到业绩提成的结果。
5. 明明不想配合完成理赔,却以一同到保险公司携手取款为名,欺骗吕洪军姐姐千里迢迢花费人力,财力前去医院成为交钱不给出据的债务人,是否是诈骗行为。吕姐是否有权向整骨医院讨回此行费用。
5月13日,吕家就此事打电话给山东省12345,12345联系保险公司,华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先生(18563833571)便打电话与吕家沟通。主要内容是:
1.这笔保险金额由于保险公司算错了(他们承认自己算错了,有录音),已由原30万元变成25万元,且不能改变。
2保险公司又在他们原坚决坚持的公司制度不能分款的情况下,改变“制度”,竭力把款项由他方分配给整骨医院,意即还有什么其他费用可能还要扣算。
3.于说文登法院还在冻结。
吕家针对保险公司的做法提出的反对意见: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第1条:保金结算二年都过去了,到真正不得不发放时,又突然算错了!1首先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公司,算错保金属无稽之谈;更何况二年中经过多次核算、审计,为何没发现错误?若真算错的话,公司账目是如何通过审查的?是否说明华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本身就有问题,是否存在做假账的可能就令人怀疑了。有关人员该彻查华海保险的多年账目了。2保险公司算错了账目,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自己的事儿,责任要自己承担。吕家没有义务为他们承担。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第2条:首先整骨医院这里,(医院与保险公司联合竭力阻止理赔已构成行为是否该定性为骗保或诈骗)因欠款直接责任人是张刚毅,因其打下欠条并拿走预付款收据,吕家在这里不具备单方还款资格。即使吕家还款,整骨医院也无法出票据。没有票据的还款等于没还。如果整骨医院在不出正规票据的情况下逼债,是否是诈骗。若逼债成功,诈骗罪是否成立。是否已触犯刑法。而保险公司以各种方式竭力促成此诈骗成功,保险公司是否就是共犯。
其次,保险公司所理赔的款项,是经过法律程序由王义伟转给吕洪军的。保险公司只有把保金发放给吕洪军才是合理、合法的。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并不存在授予关系。所以保险公司把保金款项打给医院应该是违法的。
最后,保险公司又以医院扣留发票为名,来竭力促成把款项分给医院,保险公司索取医院发票是用来计算保金数额的依据,既然没有医院发票,保险公司怎样计算的保金数额啊?保金都已核算完二年了?现如今发票对保险公司也没用了。保险公司又要说这是程序问题,但青岛海事法院可以到你那里签字,来解决这个问题呀!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第3条:青岛海事法院冻结这笔保金在2018年5月,而文登整骨医院冻结这笔保金在2019年5月,当海事法院荆法官说这笔款项没冻上的时候(吕家已收到冻结裁定),吕姐曾再次申请海事法院冻结此款。而曲法官向吕姐解释,即便我们冻上也没用,法律上哪一个法院先冻结,哪一个法院先支配!既然这样,文登法院冻上了也没用,海事法院可以先执行啊!
而就在此时,吕姐多次给曲法官打电话,请求海事法院执行,直到如今法院一直没行动!
(七)
吕姐对医院和保险公司的行为提出了几点疑问,医院和保险公司是否有联合诈骗的嫌疑?
1.2017年5月,吕洪军被张刚毅放弃治疗,被医院送至张刚毅家,此时张刚毅财产尚未转移殆尽,有房,有车。在医院自己有律师,懂法的情况下却一直不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而却拒绝任何协调,坚持起诉神志不清,身无分文,活命尚难的吕洪军。冻结华海理赔金。一直以各种方式逼停理赔以及冻结近二年时间。这期间保险公司一直是保险金利息受益人。吕洪军一直是利息受损人。
2.在医院明知张刚毅未对吕洪军支付任何工资,也没进行任何赔偿,吕洪军已被遗弃乞讨无力偿还医疗费的情况下,而跳过张刚毅,坚持向吕洪军索要医疗费。其行为目的不单纯。
3.医院明知除保险金之外,吕洪军根本无法偿还医疗费,而却与保险公司联合拒绝任何方式的以理赔款来偿还医疗费的种种协商。并且配合保险公司构造拒绝理赔成立的各种理由。
4.医院与保险公司种种行为导致吕洪军保金不得理赔。理赔金受益人是保险公司,及医院医务科人员得到业绩提成的结果。
5. 明明不想配合完成理赔,却以一同到保险公司携手取款为名,欺骗吕洪军姐姐千里迢迢花费人力,财力前去医院成为交钱不给出据的债务人,是否是诈骗行为。吕姐是否有权向整骨医院讨回此行费用。
5月13日,吕家就此事打电话给山东省12345,12345联系保险公司,华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先生(18563833571)便打电话与吕家沟通。主要内容是:
1.这笔保险金额由于保险公司算错了(他们承认自己算错了,有录音),已由原30万元变成25万元,且不能改变。
2保险公司又在他们原坚决坚持的公司制度不能分款的情况下,改变“制度”,竭力把款项由他方分配给整骨医院,意即还有什么其他费用可能还要扣算。
3.于说文登法院还在冻结。
吕家针对保险公司的做法提出的反对意见: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第1条:保金结算二年都过去了,到真正不得不发放时,又突然算错了!1首先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公司,算错保金属无稽之谈;更何况二年中经过多次核算、审计,为何没发现错误?若真算错的话,公司账目是如何通过审查的?是否说明华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本身就有问题,是否存在做假账的可能就令人怀疑了。有关人员该彻查华海保险的多年账目了。2保险公司算错了账目,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自己的事儿,责任要自己承担。吕家没有义务为他们承担。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第2条:首先整骨医院这里,(医院与保险公司联合竭力阻止理赔已构成行为是否该定性为骗保或诈骗)因欠款直接责任人是张刚毅,因其打下欠条并拿走预付款收据,吕家在这里不具备单方还款资格。即使吕家还款,整骨医院也无法出票据。没有票据的还款等于没还。如果整骨医院在不出正规票据的情况下逼债,是否是诈骗。若逼债成功,诈骗罪是否成立。是否已触犯刑法。而保险公司以各种方式竭力促成此诈骗成功,保险公司是否就是共犯。
其次,保险公司所理赔的款项,是经过法律程序由王义伟转给吕洪军的。保险公司只有把保金发放给吕洪军才是合理、合法的。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并不存在授予关系。所以保险公司把保金款项打给医院应该是违法的。
最后,保险公司又以医院扣留发票为名,来竭力促成把款项分给医院,保险公司索取医院发票是用来计算保金数额的依据,既然没有医院发票,保险公司怎样计算的保金数额啊?保金都已核算完二年了?现如今发票对保险公司也没用了。保险公司又要说这是程序问题,但青岛海事法院可以到你那里签字,来解决这个问题呀!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第3条:青岛海事法院冻结这笔保金在2018年5月,而文登整骨医院冻结这笔保金在2019年5月,当海事法院荆法官说这笔款项没冻上的时候(吕家已收到冻结裁定),吕姐曾再次申请海事法院冻结此款。而曲法官向吕姐解释,即便我们冻上也没用,法律上哪一个法院先冻结,哪一个法院先支配!既然这样,文登法院冻上了也没用,海事法院可以先执行啊!
而就在此时,吕姐多次给曲法官打电话,请求海事法院执行,直到如今法院一直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