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退让法”看美国如何判定正当防卫
美国大多数州的刑法坚持的是“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可以翻译为“就地防卫法”,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情况时,没有必要退让,可以当场使用武力(包括枪支),甚至直接将对方打死,来保护自己和家人。
美国法律如何判定正当防卫?
在美国司法界,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
美国各州之间虽然确切规则不同,但在判断何为正当防卫时候, 所考虑因素基本相同, 这些基本因素(原则)包括:
威胁是否迫在眉睫?
Is the threat imminent?
作为一般规则,自我防御只有在用于应对直接威胁时才使用武力是合理的。当然,这个威胁包括口头威胁,如果这个口头威胁导致目标受害者立即担心身体受到伤害。然而,没有伴随的直接身体伤害威胁的冒犯性言论并不能证明在自卫中使用武力是正当的。
此外,一旦威胁结束,在自卫中使用武力通常会失去理由。例如,如果侵害者攻击受害者但随后结束攻击并表明不再存在任何暴力威胁,则危险威胁已经结束。在此时受害者对袭击者使用武力将被视为报复性而非自卫。
害怕所产生的恐惧是否合理?
Was the fear of harm reasonable?
即使侵略者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被感知的受害者有任何伤害,有时自卫也是合理的。在这些情况下该如何判断呢?这时候判断的标准是,关键要看,在这个类似情况下的一般任何“合理的人” ( reasonable person, 也可以认为是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否会立即感受到人身伤害的威胁。“合理的人”的概念是一种法律上的解读,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解释,但它是判断一个人对即将来临的危险的看法是否合理使用保护力的最佳原则。
不完美的自卫 Imperfect self-defense
有时,一个人可能真的害怕即将发生的身体伤害,而这种伤害是客观上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使用武力来保护自己免受所感知的威胁,那么这种情况就被称为“不完美的自卫” (比如:防卫过当)。不完美的自卫并不能使一个人免于使用暴力罪,但它可以减轻所涉及的指控和处罚。然而,并非每个州都承认不完美的自卫。
按比例自卫 Proportional Response
使用自卫也必须与有关威胁的水平相匹配。换句话说,一个人只能使用尽可能多的力来消除威胁。如果威胁涉及致命武力,那么为自己辩护的人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来抵抗威胁。但是,如果威胁仅涉及轻微的武力而声称自卫的人使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武力,那么自卫的主张就会失败。
退让的责任 Duty to Retreat
关于自卫的原始法律要求当事人首先在试图使用武力之前避免暴力。这也被称为“退让的责任。”虽然大多数州已经在涉及使用非致命武力的情况下取消了这一规则,但美国一些州仍然要求一个人在施加致命武力之前试图逃避这种情况。
1914年卡多佐大法官在判决里写道:“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如果在那里被侵扰,他应该坚守阵地,抵抗袭击,没有义务从自己的家里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住宅从此成了撤退义务的例外情形。

城堡原则 Castle Doctrine
美国有些州即使要求受害者遵循“退让原则”, 就是说不和侵害者直接对抗, 但也通常允许个人对非法进入他们家的人使用致命的武力。这条规则,也被称为“城堡法”,这条原则允许人们通过致命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家园免受入侵者的侵害。
城堡法是美国很特别的东西:只要在一个人的“城堡”里(城堡指家,有的州包括车,有的州包括工作地点),一个人可以用致命武器(包括枪)防御入侵者。
正如加州持枪法跟德州持枪法相差十万八千里一样,每个州甚至每个县的城堡法相差也是十万八千里。其中德州的城堡法被称为典型的强城堡法。强城堡法允许房主人可以主动向入侵的陌生人开枪,甚至可以坐在车里向试图强开车门的人开枪。而加州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后退让、已经被侵害、走投无路时才能防御性的开枪,而且只能在自己的家,不能在自己车里。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有机会逃离家里来躲避,你应该先逃走并报警。如果逃不走,你应该躲在房间的角落里并拨通911,让接线员听见你防御的全过程。最好你还要喊几句你别过来,我要开枪了之类的。等敌人踹开你最后的一道房间门才能开枪。
而在美国德州,只要在你自己家,如果你听见有人在敲你的家门施加侵害,你可以抄起家伙把对方干掉。
在美国,由于城堡法的存在,即便是城堡法最弱的地方,遇到持凶器抢劫的歹徒,先发制人是合法的,而且不但刑法没有责任,在民法下,通常也不需要赔偿劫匪。
不退让 Stand Your Ground
比城堡法更进一步,与退让的责任相反,美国许多州制定了所谓的“不退让”/“坚守阵地”的法律。“不退让”是指允许受害者同侵害者进行直接的对抗;如果属于非致命的情况,这些州取消了“退让义务”的要求并允许自卫。如上所述,然而,当涉及可能导致生命伤害的时候,不同的州对是否允许使用“坚守阵地” 是有不同意见的。
具体案例
布朗枪杀赫米兹案
1921年,布朗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
正是在此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支持不退让法。他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男孩砍死所罗门案
2008年4月,《华盛顿邮报》报道,马里兰州乔治王子县发生一起命案,12岁黑人男孩将正在攻击母亲谢丽尔的64岁男性所罗门(喀麦隆移民)用刀砍死。
那天晚上,刚完成家庭作业的儿子,听到异响。看到妈妈躺在地上挣扎,一个男子骑在她的身上,左手拿着扫帚,右手紧紧掐住她的脖子。男孩顺手操起一把菜刀,砍向男子的脖子。动脉遭刺穿,所罗门倒地不治而亡。谢丽尔跑到楼上求邻居报警,儿子随后搀着母亲回房休息。
经警方调查,事发当晚,所罗门对谢丽尔动手动脚,并推倒企图侵犯。州检察官格伦称:“马里兰州法律承认,面临暴力袭击时,个人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极有这种可能。”最终检方确认12岁男孩冒着生命危险,救下母亲的生命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拒绝对12岁的男孩提起刑事指控。
戈茨枪击流氓案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和四个黑人小痞子坐在一起。其中一个黑人男子突然靠近他,索要5美元。戈茨应声拔出手枪(未经登记),把4人撂倒在地(一人终身瘫痪,3人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但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后,初审法院陪审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不成立。
为5美元杀一人伤三人,这在其他国家万难成为正当防卫。为何美国法院如此判决,还赢得广大纽约市民支持?
原来纽约地铁治安败坏,流氓横行,这类情节轻微的案件却又无法获得警察的重视,纽约人怎不切齿痛恨?被打劫过的戈茨不信任警方,决心携带枪支保护自己,“复仇天使”赢得广泛同情。
虽然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对此忧心忡忡,但地方法院的12位民间陪审员,都对戈茨的作为感同身受。本案一波三折,最后像辛普森案件一样,尊重陪审员的决定。
注: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员不允许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只能选择利益无关的普通人。这是普通法的特点,陪审员不是法学家,也不在乎什么高大上的社会理想,他们就是依照普通人的感同身受作出决定。
后记
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以“真诚而合理”为纽带,建构正当防卫的体系。“真诚而合理的错误不损害正当防卫的辩护。”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
美国人认为政府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须保留自己一定的自卫能力。在这么彪悍的自卫原则之下,在任何时候,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保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
美国大多数州的刑法坚持的是“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可以翻译为“就地防卫法”,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情况时,没有必要退让,可以当场使用武力(包括枪支),甚至直接将对方打死,来保护自己和家人。
美国法律如何判定正当防卫?
在美国司法界,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
美国各州之间虽然确切规则不同,但在判断何为正当防卫时候, 所考虑因素基本相同, 这些基本因素(原则)包括:
威胁是否迫在眉睫?
Is the threat imminent?
作为一般规则,自我防御只有在用于应对直接威胁时才使用武力是合理的。当然,这个威胁包括口头威胁,如果这个口头威胁导致目标受害者立即担心身体受到伤害。然而,没有伴随的直接身体伤害威胁的冒犯性言论并不能证明在自卫中使用武力是正当的。
此外,一旦威胁结束,在自卫中使用武力通常会失去理由。例如,如果侵害者攻击受害者但随后结束攻击并表明不再存在任何暴力威胁,则危险威胁已经结束。在此时受害者对袭击者使用武力将被视为报复性而非自卫。
害怕所产生的恐惧是否合理?
Was the fear of harm reasonable?
即使侵略者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被感知的受害者有任何伤害,有时自卫也是合理的。在这些情况下该如何判断呢?这时候判断的标准是,关键要看,在这个类似情况下的一般任何“合理的人” ( reasonable person, 也可以认为是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否会立即感受到人身伤害的威胁。“合理的人”的概念是一种法律上的解读,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解释,但它是判断一个人对即将来临的危险的看法是否合理使用保护力的最佳原则。
不完美的自卫 Imperfect self-defense
有时,一个人可能真的害怕即将发生的身体伤害,而这种伤害是客观上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使用武力来保护自己免受所感知的威胁,那么这种情况就被称为“不完美的自卫” (比如:防卫过当)。不完美的自卫并不能使一个人免于使用暴力罪,但它可以减轻所涉及的指控和处罚。然而,并非每个州都承认不完美的自卫。
按比例自卫 Proportional Response
使用自卫也必须与有关威胁的水平相匹配。换句话说,一个人只能使用尽可能多的力来消除威胁。如果威胁涉及致命武力,那么为自己辩护的人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来抵抗威胁。但是,如果威胁仅涉及轻微的武力而声称自卫的人使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武力,那么自卫的主张就会失败。
退让的责任 Duty to Retreat
关于自卫的原始法律要求当事人首先在试图使用武力之前避免暴力。这也被称为“退让的责任。”虽然大多数州已经在涉及使用非致命武力的情况下取消了这一规则,但美国一些州仍然要求一个人在施加致命武力之前试图逃避这种情况。
1914年卡多佐大法官在判决里写道:“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如果在那里被侵扰,他应该坚守阵地,抵抗袭击,没有义务从自己的家里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住宅从此成了撤退义务的例外情形。

城堡原则 Castle Doctrine
美国有些州即使要求受害者遵循“退让原则”, 就是说不和侵害者直接对抗, 但也通常允许个人对非法进入他们家的人使用致命的武力。这条规则,也被称为“城堡法”,这条原则允许人们通过致命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家园免受入侵者的侵害。
城堡法是美国很特别的东西:只要在一个人的“城堡”里(城堡指家,有的州包括车,有的州包括工作地点),一个人可以用致命武器(包括枪)防御入侵者。
正如加州持枪法跟德州持枪法相差十万八千里一样,每个州甚至每个县的城堡法相差也是十万八千里。其中德州的城堡法被称为典型的强城堡法。强城堡法允许房主人可以主动向入侵的陌生人开枪,甚至可以坐在车里向试图强开车门的人开枪。而加州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后退让、已经被侵害、走投无路时才能防御性的开枪,而且只能在自己的家,不能在自己车里。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有机会逃离家里来躲避,你应该先逃走并报警。如果逃不走,你应该躲在房间的角落里并拨通911,让接线员听见你防御的全过程。最好你还要喊几句你别过来,我要开枪了之类的。等敌人踹开你最后的一道房间门才能开枪。
而在美国德州,只要在你自己家,如果你听见有人在敲你的家门施加侵害,你可以抄起家伙把对方干掉。
在美国,由于城堡法的存在,即便是城堡法最弱的地方,遇到持凶器抢劫的歹徒,先发制人是合法的,而且不但刑法没有责任,在民法下,通常也不需要赔偿劫匪。
不退让 Stand Your Ground
比城堡法更进一步,与退让的责任相反,美国许多州制定了所谓的“不退让”/“坚守阵地”的法律。“不退让”是指允许受害者同侵害者进行直接的对抗;如果属于非致命的情况,这些州取消了“退让义务”的要求并允许自卫。如上所述,然而,当涉及可能导致生命伤害的时候,不同的州对是否允许使用“坚守阵地” 是有不同意见的。
具体案例
布朗枪杀赫米兹案
1921年,布朗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
正是在此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支持不退让法。他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男孩砍死所罗门案
2008年4月,《华盛顿邮报》报道,马里兰州乔治王子县发生一起命案,12岁黑人男孩将正在攻击母亲谢丽尔的64岁男性所罗门(喀麦隆移民)用刀砍死。
那天晚上,刚完成家庭作业的儿子,听到异响。看到妈妈躺在地上挣扎,一个男子骑在她的身上,左手拿着扫帚,右手紧紧掐住她的脖子。男孩顺手操起一把菜刀,砍向男子的脖子。动脉遭刺穿,所罗门倒地不治而亡。谢丽尔跑到楼上求邻居报警,儿子随后搀着母亲回房休息。
经警方调查,事发当晚,所罗门对谢丽尔动手动脚,并推倒企图侵犯。州检察官格伦称:“马里兰州法律承认,面临暴力袭击时,个人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极有这种可能。”最终检方确认12岁男孩冒着生命危险,救下母亲的生命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拒绝对12岁的男孩提起刑事指控。
戈茨枪击流氓案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和四个黑人小痞子坐在一起。其中一个黑人男子突然靠近他,索要5美元。戈茨应声拔出手枪(未经登记),把4人撂倒在地(一人终身瘫痪,3人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但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后,初审法院陪审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不成立。
为5美元杀一人伤三人,这在其他国家万难成为正当防卫。为何美国法院如此判决,还赢得广大纽约市民支持?
原来纽约地铁治安败坏,流氓横行,这类情节轻微的案件却又无法获得警察的重视,纽约人怎不切齿痛恨?被打劫过的戈茨不信任警方,决心携带枪支保护自己,“复仇天使”赢得广泛同情。
虽然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对此忧心忡忡,但地方法院的12位民间陪审员,都对戈茨的作为感同身受。本案一波三折,最后像辛普森案件一样,尊重陪审员的决定。
注: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员不允许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只能选择利益无关的普通人。这是普通法的特点,陪审员不是法学家,也不在乎什么高大上的社会理想,他们就是依照普通人的感同身受作出决定。
后记
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以“真诚而合理”为纽带,建构正当防卫的体系。“真诚而合理的错误不损害正当防卫的辩护。”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
美国人认为政府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须保留自己一定的自卫能力。在这么彪悍的自卫原则之下,在任何时候,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保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