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经侦论天下众合,举报中~~~
行银强 1周前
2019年渝中区公安分局接举报称: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年12月份渝中公安分局以该公司收取服务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立案侦查,2020年8月5日将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人传唤至该局接受讯问,8月10日全被刑事拘留。现该案已提请渝中检察院批准逮捕退案。
我们认为,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理由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以合法经营为由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特征。而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收取资金的行为是否属非法集资的本质界限。
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不具有非法性。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仅仅是一家居间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只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不存在欺骗和诈骗,作为居间机构的生存之道,是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
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不具有利诱性。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居间服务中,从来都没有过向任何被服务对象承诺过有任何的回报,这在与被服务对象的居间合同中有充分的体现。
3、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债事人推介的中解公司的解债模式也不具有非法性。首先,商家发行购物卡是一种营销手段,已被广泛使用。中解公司通过其中解微商城和全乐优品电商平台发行的易物卡属于购物卡的一类,债事人用一定的金额向中解公司购买一定数值的易物卡,并用易物卡在中解微商场或全乐优品分期消费,显然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与其他所有商家发售购物卡的本质同属一性,不应视作是一种吸收资金的行为,这一点,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售卡管理的意见》中作了明确规定。其次,中解公司获得债事人购买易物卡的资金后,没有沉淀资金,而是用于各种货物的采购,以满足债事人的各种消费需求。再次,在债事人交纳购买易物卡的资金后,签订了履约担保合同,并以等市值的黄金珠宝等贵重物品作为实物质押,这与其他任何商城发售购物卡行为相区别,这也是取信于消费者的一大创举。因此,债事人按一定比例出资向中解购买易物卡,债权人持易物卡分期消费,实现债权置换物权,是一种纯商业行为,只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售卡管理的意见》精神,就不具有非法性特征。最后,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的出台,明确了下列行为的合法性,不需经过许可,属于一般的民事商业行为:债权置换物权、债权让与、债务转移、购物卡交易等。
4、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债事人推介的中解公司的解债模式是全新的债事商业化解模式,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债务对冲与区块链金融、数字货币在债事领域的应用”已列入正式课题研究,助力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精准融入国家战略布局,推动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模式成为新型智库金融创新理论范式。三年来的不断发展壮大,数百万笔的业务运作无一差错,所有的合同、协议承若无一例拖延、违约,所有进入系统的债权债务人无一投诉,这一模式打造出了以时间换空间,以债权换物权,完全可以逐步化解、减少直至减除民间、企业庞大债权债务的新型商业模式;这一独创的商业运行模式,既是贯彻落实国家“三降一去一补”大政策的新型工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人民健康的得力抓手!
综上,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推介的中解公司以及现还被羁押的袁山东等人,无论从其主观上,还是其客观行为上,均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为此,我们特举报贵院,请求慎重定夺,依法决定!
行银强 1周前
2019年渝中区公安分局接举报称: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年12月份渝中公安分局以该公司收取服务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立案侦查,2020年8月5日将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人传唤至该局接受讯问,8月10日全被刑事拘留。现该案已提请渝中检察院批准逮捕退案。
我们认为,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理由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以合法经营为由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特征。而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收取资金的行为是否属非法集资的本质界限。
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不具有非法性。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仅仅是一家居间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只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不存在欺骗和诈骗,作为居间机构的生存之道,是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
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不具有利诱性。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居间服务中,从来都没有过向任何被服务对象承诺过有任何的回报,这在与被服务对象的居间合同中有充分的体现。
3、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债事人推介的中解公司的解债模式也不具有非法性。首先,商家发行购物卡是一种营销手段,已被广泛使用。中解公司通过其中解微商城和全乐优品电商平台发行的易物卡属于购物卡的一类,债事人用一定的金额向中解公司购买一定数值的易物卡,并用易物卡在中解微商场或全乐优品分期消费,显然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与其他所有商家发售购物卡的本质同属一性,不应视作是一种吸收资金的行为,这一点,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售卡管理的意见》中作了明确规定。其次,中解公司获得债事人购买易物卡的资金后,没有沉淀资金,而是用于各种货物的采购,以满足债事人的各种消费需求。再次,在债事人交纳购买易物卡的资金后,签订了履约担保合同,并以等市值的黄金珠宝等贵重物品作为实物质押,这与其他任何商城发售购物卡行为相区别,这也是取信于消费者的一大创举。因此,债事人按一定比例出资向中解购买易物卡,债权人持易物卡分期消费,实现债权置换物权,是一种纯商业行为,只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售卡管理的意见》精神,就不具有非法性特征。最后,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的出台,明确了下列行为的合法性,不需经过许可,属于一般的民事商业行为:债权置换物权、债权让与、债务转移、购物卡交易等。
4、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债事人推介的中解公司的解债模式是全新的债事商业化解模式,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债务对冲与区块链金融、数字货币在债事领域的应用”已列入正式课题研究,助力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精准融入国家战略布局,推动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模式成为新型智库金融创新理论范式。三年来的不断发展壮大,数百万笔的业务运作无一差错,所有的合同、协议承若无一例拖延、违约,所有进入系统的债权债务人无一投诉,这一模式打造出了以时间换空间,以债权换物权,完全可以逐步化解、减少直至减除民间、企业庞大债权债务的新型商业模式;这一独创的商业运行模式,既是贯彻落实国家“三降一去一补”大政策的新型工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人民健康的得力抓手!
综上,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推介的中解公司以及现还被羁押的袁山东等人,无论从其主观上,还是其客观行为上,均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为此,我们特举报贵院,请求慎重定夺,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