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3幢12层1202-3。
法定代表人:刘韩,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乐里镇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执行人:刘劲松,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曾杰英,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
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给付人民币39195.876万元。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来我院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继续冻结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查封银行账户5个,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刘劲松、曾杰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姚程晨,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姚程晨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川
审判员詹同
审判员王玮珂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史磊
书记员刘仲良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3幢12层1202-3。
法定代表人:刘韩,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乐里镇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执行人:刘劲松,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曾杰英,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
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给付人民币39195.876万元。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来我院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继续冻结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查封银行账户5个,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刘劲松、曾杰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姚程晨,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姚程晨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杰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川
审判员詹同
审判员王玮珂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史磊
书记员刘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