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在东方财富网上的发帖问题。根据被告举证可以证明,在相关网站确实存在关于“新城集团原董事长猥亵女童事件”“新城玖珑湖项目无证施工被查!购房者注意!两职能部门:已立案并将处罚”等与原告主张被告的发帖内容相类似的报道与评论。被告对原告新城玖珑湖项目存在的相关社会现象产生质疑,转载了部分内容并得出自己的个人真实意见发帖,虽使用了“流氓集团下属企业财务报表造假项目问题多多”等刺耳并存在一定贬义的语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但同时也采用了诸如“新城徐州玖珑湖项目会被影响延期开票吗,如何给广大购房者一个交代啊”的疑问式表达方式对相关问题提出质疑。因而综合分析被告发布相关评论的内容来源和具体语境,不能认定被告存在借机恶意损害原告商誉,诽谤原告企业形象的严重程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发布致歉声明并书面致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造成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造成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