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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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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清华的大一学生,在食堂路过一个学姐的时候背包擦到其臀部。学姐声称自己“被摸屁股”。
争执过程中,学姐要求学弟交出学生证,学弟给了身份信息,并表示可以调监控来证明清白。
然后这个学姐在监控出来之前,就把学弟的个人信息公布在朋友圈和树洞,要求其“实名、公开、书面道歉,通知家长和院系”,结果第二天调来监控,发现确实是背包无意擦到一下。
然后高潮来了:该学姐删掉相关信息,称“只是误会”,并且通过第三方也就是班导传话,说是“已经澄清,互相道歉,就此了结”。还表示,“让学弟理解她的过激反应”。
学弟有点惨啊,抓咸猪手的时候要求公开、实名道歉,把人实名信息到处发,出了臭名;发现冤枉了人,就私下互相道歉。估计一直到毕业为止,咸猪手的名声都会跟着他......
关键这学弟也是磊落,在发生争执的时候,留下了学生证,期待监控还自己清白。结果学姐转手把人实名信息挂了,也不等监控。
最后学弟应该是不打算追究了,写了篇仿马保国梗的“道歉信”还挺搞。
说实话,事发之初,学姐的反应都算是正常的。
走在路上,屁股被碰一下,认为自己被摸了,可以理解。但是学弟交了学生证,要求调监控,那这时候就不应该有进一步动作了。结果在监控出来之前就开始曝光,监控出来后又以这种态度“道歉”,确实值得曝光一下,想知道她究竟是谁。
最后:这件事跟女权和女拳都没有任何关系,和性别也没关系,单纯就是人品存在缺陷的巨婴行为,不要瞎玩梗。不能变得像果子狸这种人一样臭。
后续更新:以学弟口吻写的仿马保国梗道歉信已经证实是清华的学生恶搞。学弟的诉求是,学姐当面道歉。然而至今不但没再见到学姐的面,甚至连学姐哪个班叫什么都不知道。
顺便补上学姐发在朋友圈的道歉和澄清。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11-20 11:11回复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1-2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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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结论:咽不下这口气就报警,跟她局子里见。
      PS:别嫌报警麻烦,搞出什么打她一顿之类的报复手段,有理变成没理,被对方报警了不划算。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0-11-2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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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别私下道歉,公开道歉。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11-2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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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他,吃了两碗粉,给了一碗的钱!”割开肚子一看,原来只有一碗啊,那行了,互相道歉好了,浪费我这么多时间,搞得我误会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11-2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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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女人真是**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0-11-22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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