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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鸡能下蛋的判决书,坚决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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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一个基层警员“受贿”假案,小案件。该案第六巡回法庭、省、市、区四级法院涉事法官和院长都知道,就是坚决不改!法院的驳回理由不堪一击!该案件的特点是:
1、事实全部造假;经不起检查和追问。
2、证据全部造假(仅有两个证据与该案没有关联性暂不论);
①假口供笔录;②假证人证言笔录;③唯一随附起诉书的两个视频光盘坚决不出示,不质证!理由是“被告不该看”。
该案假证据的特点是:全部无中生有!其假证据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假证据也反复非法修改;各个假证据数据拼凑明显出破绽;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否定,更谈不上相互吻合、印证;有的证据竟然是当事人不在现场;总之假得拙劣!假得出奇!
3、该案多处严重程序违法,枉法裁判。该案连开庭条件都不具备。
4、2016年至2019年,四级法院都在包庇这个假案,都回避申诉人的诉求要点。为包庇一个小警察假案,常人感到不值得。
5、事实真相是当事人没有受贿一分钱,这不是冤案,不是错案,而是一起蓄意制造的拙劣假案。
这是一起纸包不住火的假案,用简单地查验就可以判断出的假案。
奇怪的是西安市法院、陕西省高院、第六巡回法庭都在包庇该案,都拒绝该案的依法查验。这背后的黑幕何在???事情虽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反映的问题是整个陕西涉案法院参与、包庇诬告陷害。
特别是各级涉事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极其荒谬:
一、“当庭认罪不受理。”
仅以上理由,法院不能否定《刑诉法》的申诉权!难道刑讯逼供下被逼迫承认无中生有的“罪行”,就可以不受理吗!
二、“你不可能是独善其身,只是法院苦于没有证据。”(市中院)
法院就是要讲证据,用证据查明真相,以事实为依据。判案不得推测!被告没有一分钱的受贿,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被告受贿!
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被告申诉不仅符合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全部五个情形,而且符合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四级法院院长都应当知道该案的实情。当事人多次向四级法院院长反映,就是不回答。
第六巡回法庭没有指出具体的理由,而是回避了253条和254条的具体规定,回避申诉人诉求,且强词夺理践踏《刑诉法》。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当事人向全社会揭露:把法院蓄意制造的假案,及其包庇假案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向践踏法律的法官发出谴责的声音,推进法治的进步。


1楼2021-02-01 10:4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