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废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可直接作废然后重开:
1、如果是当月开错,则需将发票收回,并进行作废;
2、如果是隔月发现开错,则需开具红字发票,再进行蓝字发票的开具,寄给购买方即可。
注意:当月未作废,需按正常票申报收入,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冲减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