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深圳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7310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9436元(139436÷12≈11620元)。

图源:摄影图-500786466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深圳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7310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9436元(139436÷12≈11620元)。

图源:摄影图-500786466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