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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因为虚假安置改变了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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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1992年入伍,96年退役,1997年安置到绥化市电业局,安置后一天班没上,2005年被自谋职业,有偿转移了。 虚假安置,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他们的虚假安置改变了人生


1楼2021-07-27 15:08回复
    有太多的 虚假安置 导致人生发生改变,强制自谋职业,其实那些官老爷心里面都清楚,只是他们自己拉的巴巴自己不会吃掉的,嘴脸就别说有多难看了 ,就是反应问题 根本见不到 别说给你解决问题了 。


    7楼2021-07-2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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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2021-07-28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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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2021-07-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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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2021-07-2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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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2021-07-2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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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
              2015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5〕1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5〕33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市本级2014年冬季、2015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置工作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进一步增强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承担国防义务,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二、落实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安置岗位;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安置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不折不扣落实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坚决纠正片面强调系统或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系统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到的转业士官和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资格;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排工作资格,除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士兵外,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有关安置待遇。
              三、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服务国防、促进稳定的高度,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完成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25楼2021-08-0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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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28楼2021-08-0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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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9楼2021-08-0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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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30楼2021-08-0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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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31楼2021-08-0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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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2楼2021-08-0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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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33楼2021-08-0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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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楼2021-08-1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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