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
第九条业绩和成果
取得行员身份后,在人民银行从事经济、会计工作近5年内;或在人民银行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经济、会计工作期间,同时满足基础业绩条件和专业业绩条件:
(一)基础业绩条件。
1.独立起草或组织制定本专业制度办法、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3项以上,印发实施并取得一定效果。
2.独立撰写具有较高质量的本专业工作报告、会议材料等4篇以上。
3.参与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本专业重要业务活动4次以上,圆满完成任务;或作为主管或主办人员完成本专业重要业务活动6次以上(含本单位组织开展及承办上级主管单位下达任务),取得一定成效。
(二)专业业绩条件。
专业业绩条件应满足下列业绩成果中3项以上:
1.被本单位授予综合性或本专业单项荣誉3次以上;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授予综合性或本专业单项荣誉1次以上。
2.组织或主办的专业工作成果或经验被上级主管单位以文件、会议交流等形式推介1次以上;或在具有较高质量的专业报刊、杂志上推介2次以上。
3.独立撰写具有较高质量的本专业调查报告等(1500字以上),在厅局级以上单位刊物(含内部刊物)刊发2篇以上。其中,厅局级单位人员需至少在省部级以上单位刊物(含内部刊物)刊发1篇以上。
4.作为主要执笔人(执笔人不超过3人)撰写本专业调研课题、论文,获得上级主管单位通报表扬(或三等奖以上)1篇以上。
5.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作者不超过2人)发表与本人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论文(2000字以上)1篇以上;或参编本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翻译2万字以上)1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