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临武县公安局的民警,为我们追回了血汗钱!”
9月23日,在临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王某、罗某、陈某等16名民工终于从民警手中领回了被拖欠近一年的工资七万余元。
学校悉数支付
承包人却未结清
2021年7月,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陈某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至临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
群众利益无小事,16名民工的工资关系着16个家庭的生计,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临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理后立即抽调专门警力开展案件侦办。
经查,陈某军是临武舜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武某学校建设项目综合楼地面砖安装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承包人,2020年9月份,陈某军雇佣王某、罗某、陈某等16名民工进行学校的贴瓷砖施工项目。截至2021年6月,学校方已将陈某军承包项目的工程款悉数支付,但陈某军与16名民工结束雇佣关系后,却未按约定将工资与民工结清,拒不支付7万余元民工工资。16名民工先后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到县政府部门上访。
公安侦查执法
农民工拿回工资
2021年7月2日,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陈某军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多次通知其接受调查,但陈某军均以不在本地为由拒绝配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陈某军继续逃避公安部门的传唤。近日,治安管理大队办案民警经过缜密侦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军抓获。经民警对陈某军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陈某军将16名民工工资七万余元悉数支付到指定账户。
9月23日,在公安民警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拖欠了近一年的七万余元工资全部发放到王某等16名农民工手中。9月24日,民工代表将一面印有“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治安管理大队,感谢公安民警为其追回被拖欠工资。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9月23日,在临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王某、罗某、陈某等16名民工终于从民警手中领回了被拖欠近一年的工资七万余元。
学校悉数支付
承包人却未结清
2021年7月,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陈某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至临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
群众利益无小事,16名民工的工资关系着16个家庭的生计,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临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理后立即抽调专门警力开展案件侦办。
经查,陈某军是临武舜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武某学校建设项目综合楼地面砖安装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承包人,2020年9月份,陈某军雇佣王某、罗某、陈某等16名民工进行学校的贴瓷砖施工项目。截至2021年6月,学校方已将陈某军承包项目的工程款悉数支付,但陈某军与16名民工结束雇佣关系后,却未按约定将工资与民工结清,拒不支付7万余元民工工资。16名民工先后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到县政府部门上访。
公安侦查执法
农民工拿回工资
2021年7月2日,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陈某军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多次通知其接受调查,但陈某军均以不在本地为由拒绝配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陈某军继续逃避公安部门的传唤。近日,治安管理大队办案民警经过缜密侦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军抓获。经民警对陈某军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陈某军将16名民工工资七万余元悉数支付到指定账户。
9月23日,在公安民警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拖欠了近一年的七万余元工资全部发放到王某等16名农民工手中。9月24日,民工代表将一面印有“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治安管理大队,感谢公安民警为其追回被拖欠工资。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