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社会治理领域的重大制度性创新。但以政府为主导的自审自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的缺陷也不断出现。律师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将律师作为第三方引入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自审自评的有效监督,降低社会“维稳”的成本,提高政府“维稳”的效率,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比较理想的评估机制是建立起多元主体协同评估模式。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从业者引入到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中,对社会风险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估和预防,是目前建立多元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举措。
(一)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风险评估,有利于保持评估结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掌握信息、预判风险,为决策提供参考。律师事务所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与政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律师对自己以律所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相对于政府自行进行的风险稳定评估而言,具有更强的客观真实性。
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通过委托协议介入,律师或者律师团队与政府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详细约定政府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然后律师一方展开调查、做出风险预测,确定风险责任,并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并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协助政府对社会事项进行跟进,例如采用走访、调解等手段以中立的地位对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调停。律师作为第三方加入社会风险评估系统中,通过事实调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而非作为政府的喉舌介入,这种超脱的身份对保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对政府的风险进行客观的预判,是必需的。
湖北省宜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在远安等地试点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远安市8起强拆案件由律师介入,加以调查,并对该决策进行独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律师们通过大量的走访,充分的听取群众的意见,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强拆可能造成的不稳定因素,根据事实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政府在充分听取律师的报告之后撤回既有的强拆方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同时也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从而凸显了律师在介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作用。
(二)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搭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平台,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政策的出台或者政府决策的做出可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也可能会造成对部分人利益的损害,社会风险的评估需要将这种损害减少到最小,从而将潜在的社会风险转变为社会稳定因素。在不断健全社会稳定风险感知的同时,将专业知识、风险评估认证以及专家论证、实地走访等形式结合,做到程序公正和规范,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由灭火式维稳的“应急管理”向将风险的源头治理、动态治理和全过程治理结合的“综合风险治理”转变。 维持律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科学性的必要环节是促进公众参与与沟通。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而通过律师走访调查反映民众需求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风险评估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听取最广泛民众的意见,反映最广泛民众的需求,审查决策是否适应最广大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矛盾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作出准确预测,确定与之相对的风险等级;审查其决策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涉及利益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法律依据是否充足,重大项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
近年来,全国各地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到社会风险评估中已经成了一种潮流。律师一边深入民众听取呼声,一边将这种呼吁反馈给政府,中立地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意见,有助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沟通,及时化解剑拔弩张的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而从源头化解社会危机,维护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保持评估结果的专业性
目前各单位的评估人员乱象横生,评估人员包括咨询公司、维稳办工作人员、单位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甚至包括一些实习大学生、临时借调人员等,似乎没有任何门槛和资格限制,关在办公室,“复制”加“粘贴”就行了,似乎人人都可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这显然抹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性与严肃性。
第三方评估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必然方向。专业性是选择第三方的重要原因。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律师队伍中有多人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前期论证和地方法规的调研出台,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律师的专业素养及其社会经验与专业的咨询公司相比更有优势,比起党政部门更不用说了。
(四)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的法定程序之一。
政府自评自审模式下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混淆了政府的“运动员”与“裁判员”两者的角色和身份,社会风险被空置,仅仅保留形式,而不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律师参与社会稳定的评估工作,通过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的分析,发现决策前的法律障碍,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进行事前审查,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决策的合法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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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风险评估,有利于保持评估结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掌握信息、预判风险,为决策提供参考。律师事务所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与政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律师对自己以律所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相对于政府自行进行的风险稳定评估而言,具有更强的客观真实性。
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通过委托协议介入,律师或者律师团队与政府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详细约定政府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然后律师一方展开调查、做出风险预测,确定风险责任,并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并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协助政府对社会事项进行跟进,例如采用走访、调解等手段以中立的地位对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调停。律师作为第三方加入社会风险评估系统中,通过事实调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而非作为政府的喉舌介入,这种超脱的身份对保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对政府的风险进行客观的预判,是必需的。
湖北省宜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在远安等地试点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远安市8起强拆案件由律师介入,加以调查,并对该决策进行独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律师们通过大量的走访,充分的听取群众的意见,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强拆可能造成的不稳定因素,根据事实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政府在充分听取律师的报告之后撤回既有的强拆方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同时也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从而凸显了律师在介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作用。
(二)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搭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平台,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政策的出台或者政府决策的做出可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也可能会造成对部分人利益的损害,社会风险的评估需要将这种损害减少到最小,从而将潜在的社会风险转变为社会稳定因素。在不断健全社会稳定风险感知的同时,将专业知识、风险评估认证以及专家论证、实地走访等形式结合,做到程序公正和规范,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由灭火式维稳的“应急管理”向将风险的源头治理、动态治理和全过程治理结合的“综合风险治理”转变。 维持律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科学性的必要环节是促进公众参与与沟通。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而通过律师走访调查反映民众需求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风险评估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听取最广泛民众的意见,反映最广泛民众的需求,审查决策是否适应最广大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矛盾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作出准确预测,确定与之相对的风险等级;审查其决策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涉及利益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法律依据是否充足,重大项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
近年来,全国各地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到社会风险评估中已经成了一种潮流。律师一边深入民众听取呼声,一边将这种呼吁反馈给政府,中立地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意见,有助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沟通,及时化解剑拔弩张的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而从源头化解社会危机,维护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保持评估结果的专业性
目前各单位的评估人员乱象横生,评估人员包括咨询公司、维稳办工作人员、单位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甚至包括一些实习大学生、临时借调人员等,似乎没有任何门槛和资格限制,关在办公室,“复制”加“粘贴”就行了,似乎人人都可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这显然抹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性与严肃性。
第三方评估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必然方向。专业性是选择第三方的重要原因。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律师队伍中有多人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前期论证和地方法规的调研出台,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律师的专业素养及其社会经验与专业的咨询公司相比更有优势,比起党政部门更不用说了。
(四)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的法定程序之一。
政府自评自审模式下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混淆了政府的“运动员”与“裁判员”两者的角色和身份,社会风险被空置,仅仅保留形式,而不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律师参与社会稳定的评估工作,通过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的分析,发现决策前的法律障碍,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进行事前审查,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决策的合法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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