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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函》的制作主体错误。依据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9届第19次会议修订)(以下称《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通知函》的制作主体应该是“律师协会”,而非“律师协会实习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既然是单位制作的通知,自然应该加盖公章,而不应用个人签字来替代公章。但我收到的《通知函》未加盖公章,也非协会制作,而是专门委员会制作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此通知上签了字。
2.《通知函》的名称错误。根据《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1款第一句话,“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即《考核不合格的意见》,而非《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