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易通贷案件未提前通知易通贷出借人,就将开庭审判于2022年元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即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备开庭审理!法院在庭审前未与出借人即当事人代表勾通,协商参加庭审代表人员名单,及有关合法申请程序,违反第一审诉程序!
易通贷广大出借人强烈要求暂缓本案的一审判决!否则,将会致使又一大冤假错案的产生!
1、夲案资金流向不明,不阳光办案。
立案时海淀经侦发布一个立案通告,就再无正式的公示公告,对出借人了解案情,主动提供证据与线索,促进警民联合办案,造成极大的阻碍和负面影响。对于本案的资金流向,一直都守口如瓶,动辄以“国家保密法”剥夺出借人对于案情的知情权。
2、检察院没有尽职尽责行使检察权和监督权
海淀区检察院立案后只对实控人王岩、李诺、刘仁忠等进行抓捕和追责,然而一些相当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如曹基伟、宗玉杰、王大风、秦天、王辉、胡凯胜、张若飞、冯雪松等许多易通贷高管和业务员,却仍让其继续逍遥法外。海淀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根本没有真正站在出借人的立场,在资金流向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法院。
3、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一审判决,将会导致审判不公,以权代法,草草结案,使案件成为冤假错案,而检察院也会按法院判决走流程,不给出借人抗诉,成为终审判决。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院应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案件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落实,没有与当事人即被害人勾通取证落实,就草草开庭审理判决,是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做法,应停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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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夲案资金流向不明,不阳光办案。
立案时海淀经侦发布一个立案通告,就再无正式的公示公告,对出借人了解案情,主动提供证据与线索,促进警民联合办案,造成极大的阻碍和负面影响。对于本案的资金流向,一直都守口如瓶,动辄以“国家保密法”剥夺出借人对于案情的知情权。
2、检察院没有尽职尽责行使检察权和监督权
海淀区检察院立案后只对实控人王岩、李诺、刘仁忠等进行抓捕和追责,然而一些相当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如曹基伟、宗玉杰、王大风、秦天、王辉、胡凯胜、张若飞、冯雪松等许多易通贷高管和业务员,却仍让其继续逍遥法外。海淀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根本没有真正站在出借人的立场,在资金流向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法院。
3、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一审判决,将会导致审判不公,以权代法,草草结案,使案件成为冤假错案,而检察院也会按法院判决走流程,不给出借人抗诉,成为终审判决。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院应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案件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落实,没有与当事人即被害人勾通取证落实,就草草开庭审理判决,是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做法,应停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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