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余中观师说言心不见心如刀不自割义,而说心识并不有相、见、自证分,中观师例经难说:「世尊!若彼所行影像即与此心无有异者,云何此心还见此心?」心是能缘义,境是所仗义,如世尊说所行影像不异心者,云何此心还见此心?便违世间,眼不自见,指不自指,刀不自割。
略破难义:
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别立自证分?倘若没有自体分,应不能自己忆起心、心所法。这是为什么?譬如过去经历之境,必不能忆故。倘若过去未得之境,也必不能忆起故。心既然不能够缘过去、现在一切境,既然已经这些境界过去了,如何能够忆起?此境界已灭而心以不曾为相分缘境界之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所缘,然自证分缘之故,如过去相分所经历之境故,而现在能忆之。
所以基师立量说︰「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然而,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不同而有别,所以但为相似,如缘青相分则皆变青之故。事虽有多少等,然而于相上各有差异,识、受等体有差别之故。此中所言与二乘不同。又如《瑜伽师地论》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者,此中根据的是了别、领纳各各不同之故。相分虽然不同,然却极为相似,例如以青为境,诸相俱是青,相似名同。见分则各自不同,虽然俱是青,取像则各自有差异,故此中所说为不同行相。此中所说有行相与见分,虽各不是一,各自根据法义有别。境据总相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成唯识论中所说的,根据的乃以实为言,故与《瑜伽师地论》所说不同也。又彼说的是疏所缘缘,此说的为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并不是相违义。
不见灯等,能自照耶?云何得知灯等自照?
现见没有暗,分明显现灯光,倘若若灯不自照,则应当有暗障,应不现见灯光等,由此故知灯等具备自照性。灯等不是暗,何须照耶?例如像是水瓶、衣服等,其体虽然不是暗性,没有灯等照,边有暗障,不能够现见水瓶、衣服等体,而灯等照之时,能够除彼等边暗,令得现见水瓶、衣服等体,说名为照。而灯等亦是如此,自体生时,边暗障除,令现得见灯光等,故说为自照。
诸心、心法虽有胜劣,皆能够外缘,内证自体分,犹如灯之光明,既然能够照他,也能够自照,并不像是有人说如刀等不能自割,诸法法尔,不可一类同喻。此就粗相而论,诸心、心法各自有相、见二分而说。而如同《集量论》中所说,总体辩别心、心法皆有三分:一者、所取分;二者、能取分;三者、自证分。如是所取、能取、自证分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取分为所量;第二能取分为能量;而第三自证分为量果,倘若再细分别,则应当要有四分说之建立,其义方能够成立。三分如前所说,而更有第四证自证分,初二所取、能取是外,后二自证分、证自证分是内,初所取分唯所知,其余通二种,也就是说第二分能取分唯知第一所取分,或者量、非量,或者为现量或比量。第三自证分能证第二能取分及证第四证自证分,第四自证能证第三,而第三、第四皆为现量所摄,由此道理,虽然说是一体,多分合成,不即不离,内外并知,没有无穷过之缺失。
而中观师所言:「如刀不自割,指不自触。」者,指的是决定无作者义,如《般若灯论释
》卷第十说:「如〈作作者〉中说: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何以故?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如刀不自割,指不自触。以是故,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如是先后俱等,不可得故。」
又于《般若灯论释》卷第四中说:「如眼不自见,彼亦复尒。丈夫自体见丈夫者,此义不然。以与世间所作相违故,如刀不自割等。云何验知?谓第一义中,彼丈夫者无能见义。何以故?不见自体故,譬如耳等,亦非因义不成。彼经中说我还见我者,但于心上施设我名,世谛故说,非第一义。如是物故、所识境故、量故,如声及耳,是等诸因及彼譬喻,应当广说。复次,第一义中,色非我见。何以故?以物故。如我自体不能自见,如是所识境等,应当广说。」
二者所说的乃在于破作者与丈夫自体义,然有情八识心王心所所摄四分并非作者、丈夫自体义,识无我故,所以,余中观师所言:「如刀不自割,指不自触。」破唯识三分说,并非正义之说。而彼中观师又说佛地诸功德,然佛地诸功德如受用土等义,皆无漏相分所摄,若无相分等义,则受用土等亦不具,既然佛地受用土等不具,则无佛地等功德义,则不需念佛修行回向无上菩提果,如彼等之见确实非正义。
略破难义:
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别立自证分?倘若没有自体分,应不能自己忆起心、心所法。这是为什么?譬如过去经历之境,必不能忆故。倘若过去未得之境,也必不能忆起故。心既然不能够缘过去、现在一切境,既然已经这些境界过去了,如何能够忆起?此境界已灭而心以不曾为相分缘境界之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所缘,然自证分缘之故,如过去相分所经历之境故,而现在能忆之。
所以基师立量说︰「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然而,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不同而有别,所以但为相似,如缘青相分则皆变青之故。事虽有多少等,然而于相上各有差异,识、受等体有差别之故。此中所言与二乘不同。又如《瑜伽师地论》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者,此中根据的是了别、领纳各各不同之故。相分虽然不同,然却极为相似,例如以青为境,诸相俱是青,相似名同。见分则各自不同,虽然俱是青,取像则各自有差异,故此中所说为不同行相。此中所说有行相与见分,虽各不是一,各自根据法义有别。境据总相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成唯识论中所说的,根据的乃以实为言,故与《瑜伽师地论》所说不同也。又彼说的是疏所缘缘,此说的为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并不是相违义。
不见灯等,能自照耶?云何得知灯等自照?
现见没有暗,分明显现灯光,倘若若灯不自照,则应当有暗障,应不现见灯光等,由此故知灯等具备自照性。灯等不是暗,何须照耶?例如像是水瓶、衣服等,其体虽然不是暗性,没有灯等照,边有暗障,不能够现见水瓶、衣服等体,而灯等照之时,能够除彼等边暗,令得现见水瓶、衣服等体,说名为照。而灯等亦是如此,自体生时,边暗障除,令现得见灯光等,故说为自照。
诸心、心法虽有胜劣,皆能够外缘,内证自体分,犹如灯之光明,既然能够照他,也能够自照,并不像是有人说如刀等不能自割,诸法法尔,不可一类同喻。此就粗相而论,诸心、心法各自有相、见二分而说。而如同《集量论》中所说,总体辩别心、心法皆有三分:一者、所取分;二者、能取分;三者、自证分。如是所取、能取、自证分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取分为所量;第二能取分为能量;而第三自证分为量果,倘若再细分别,则应当要有四分说之建立,其义方能够成立。三分如前所说,而更有第四证自证分,初二所取、能取是外,后二自证分、证自证分是内,初所取分唯所知,其余通二种,也就是说第二分能取分唯知第一所取分,或者量、非量,或者为现量或比量。第三自证分能证第二能取分及证第四证自证分,第四自证能证第三,而第三、第四皆为现量所摄,由此道理,虽然说是一体,多分合成,不即不离,内外并知,没有无穷过之缺失。
而中观师所言:「如刀不自割,指不自触。」者,指的是决定无作者义,如《般若灯论释
》卷第十说:「如〈作作者〉中说: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何以故?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如刀不自割,指不自触。以是故,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如是先后俱等,不可得故。」
又于《般若灯论释》卷第四中说:「如眼不自见,彼亦复尒。丈夫自体见丈夫者,此义不然。以与世间所作相违故,如刀不自割等。云何验知?谓第一义中,彼丈夫者无能见义。何以故?不见自体故,譬如耳等,亦非因义不成。彼经中说我还见我者,但于心上施设我名,世谛故说,非第一义。如是物故、所识境故、量故,如声及耳,是等诸因及彼譬喻,应当广说。复次,第一义中,色非我见。何以故?以物故。如我自体不能自见,如是所识境等,应当广说。」
二者所说的乃在于破作者与丈夫自体义,然有情八识心王心所所摄四分并非作者、丈夫自体义,识无我故,所以,余中观师所言:「如刀不自割,指不自触。」破唯识三分说,并非正义之说。而彼中观师又说佛地诸功德,然佛地诸功德如受用土等义,皆无漏相分所摄,若无相分等义,则受用土等亦不具,既然佛地受用土等不具,则无佛地等功德义,则不需念佛修行回向无上菩提果,如彼等之见确实非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