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条件: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奖励政: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根据2022年南京市委“一号文”细则,《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对首次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具体内容可见2022年南京市委“一号文”细则|《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