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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恶魔手中的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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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的帮凶,比杀人凶手还可恨。满嘴胡搅蛮缠。耍赖,撒泼。


IP属地:山东1楼2022-08-19 13:41回复
    劳案涉及四个城市的凶案,影响大,自带流量,自然吸引流量律师竞折腰。


    IP属地:河南2楼2022-08-20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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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荣枝案二审# 据报道:8月18日上午,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案,在江西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在庭前会议中,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表示不申请回避。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合肥绑架案中给被害人妻子的字条”的鉴定笔迹、常州绑架案证人出庭、疲劳审讯等发表异议,被法庭依法驳回。


      IP属地:河南3楼2022-08-2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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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人配叫律师吗?枉为人。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证


        IP属地:山东5楼2022-08-20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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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作聪明,终可悲。


          IP属地:北京6楼2022-08-2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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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判处死刑,不需要劳荣枝对杀人知情。
            劳荣枝涉嫌的三个罪名,包括抢劫罪。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有8种情形可以判处死刑,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还包括“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或抢劫金额巨大”,后两种情形,劳荣枝一定是构成的。故,判处劳荣枝死刑,并不需要“杀人”的情节。劳荣枝参与多起抢劫、绑架、杀人案件,且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最终造成了多达7人死亡,据此判处死刑,理由足够充分。对杀人是否知情,充其量是一个酌定情节,可有可无,绝非必须。即使能够证明不知情,也起不到免除死刑的作用。故,在此问题上大费周章,毫无意义。
            二、主张被胁迫未提出任何证据进行支撑,且与在案证据背离,根本不可能被采信,系无效辩护。
            劳荣枝主张做案是受到胁迫,除其个人如此辩解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进行证明。相反,有证据证明,法英子落网后,极力袒护劳荣枝,甚至在初期审讯中,隐瞒劳荣枝的存在。同时,还有劳荣枝留给法英子的字条,能够充分证明其对法英子具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另外,大量证人证言证明,劳荣枝非常主动地参与犯罪,积极物色被害人。故,在证据侧面,主张被胁迫,纯属无力狡辩,根本不具有成功的可能性。
            综上,吴丹红的主要辩护观点,或根本不成立,或成立对改变死刑判决也无实际意义,除带给各方狡辩的印象,起到为辩护而辩护的效果外,没有太大意义。


            IP属地:河南8楼2022-08-3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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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述两点之外的其他辩护观点,基本属于“挑错”、“找茬”性的,都是在程序上下功夫。但“挑错找茬”性辩护,在本案中不仅起不到实质效果,而且极容易引起公愤。
              原因在于:办案机关在本案中从严追究劳荣枝并不存在破案压力或寻求奖励的动机,根本目的不过是为了更大力度惩处和威慑犯罪,该种目的,是符合公众期待,受公众欢迎的。因此,在该问题上挑错、找茬,非旦得不到支持,还会引发反感。另外,劳荣枝积极参与犯罪,在完成犯罪上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该事实除其本人供述外,还有其它证据能够充分印证,还能得到来自逻辑、经验的强大支撑,是绝无可能从程序上被推翻的。“挑错找茬”辩护,在专业上同样缺乏效果。


              IP属地:河南9楼2022-08-3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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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摘自于胡延美律师的大作:《劳荣枝案二审辩护对改变死刑判决毫无帮助,专业性有待商榷》。发表时间:2022-08-29 23:54。


                IP属地:河南12楼2022-09-2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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