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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人的“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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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人的“意志自由”
人的“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问题,是迄今哲学及人文学科等一直都在潜心思索和探讨,但至今也未搞清楚的问题。这里,试图将这个问题在根本上彻底廓清。
是人的本质之最突出体现 根本上是由“人的主观存在”本质及特性决定的。
6-3-1. 什么是“意志”
这里先给出“意志”的严格定义。即“意志”是主体关于自身(某种)活动的综合累积注入状态。“意志”当然是人的“意志”,其他任何动物、存在物等都没有“意志”。关于“意志”的根本解释如下。
第一,关于“主体”,前面有关章节有专门揭示和论述,指的是人及较高级动物脑中枢神经中,自然形成的统一接收、处理、回应、存储内外各种信息的注意中心。所谓“注意”,就是之前特别界定过的“感觉集点”,是脑神经系统中对内外界各种信息的一种“集束反应”,具体说就是由躯体所涉各部位被刺激或感应各种信息后,所涉神经组织束统一接收信息(将信息编码成各种体内生物电脉冲),同时传递到中枢神经的活动及过程。简明讲,这个“主体”就是动物的“自身感觉”和人的“自我感知”。动物的“自身感觉”或生理意义上的“主体”,其神经活动是低层次的,被动的,本能的,仅仅处在“趋利避害”的活动范畴。人之意义上的“主体”,简明说就是“自我(感知)”,是从动物的“自身感觉”基础上演化而来,由于使用符号,人的神经系统具有了“反观自身”的功能,从而形成对自身各个方面的感知;人的神经系统对自我感知的统一或综合,就是“自我”或人的“主体”。人的“自我主体”或神经系统本质上优越于动物神经系统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个是之前强调过的能够感知事物的内在性态、关系等,另一个是能够感受到自身在精神方面的利害,即精神上的快感和痛苦,这里将人的这种精神的利害正式指谓或标称为“精神利益”。(关于人的“精神利益”之产生、特性等,将在后面章节中专述。)人的主体,由于具有了感知事物内在状态的能力和自身精神利益的能力,较之动物的“自身感觉”主体,有了本质上的重大区别或飞跃,从而人的生存活动,远远超出了单纯“趋利避害”层次,而是上升了追求无限完美、无限(精神)幸福的“人生境界”。
第二,关于“注入”及“注入状态”。这里的“注入”,是指“注意投入或倾注”之意。上面已对“注意”做了特定界定或解释,即神经系统中各相关部位对内外界某种刺激、信息有特定指向的集中反应,是生理学或人理学上的一个专有术语或名词。人(包括较高级动物)的神经系统,为了保持其躯体的生存和安全,会时刻对内外界的各种刺激、作用、影响等信息做出迅速、有效反应,人的神经反应速度一般在约五十分之一秒。所谓“反应”就是所涉及部位的神经脉束将各种刺激、信息等编码为特定神经电脉冲,传到脑中枢进行处理和反馈。比如,你遇到一个人对你打招呼,这时你的视觉、听觉,甚至嗅觉神经等会迅疾集中指向此人,并将此人的样貌、口音、香水等信息迅速传给中枢,中枢经处理识别出这是一个多年未见的老友……。该过程中,你的视觉、听觉、嗅觉神经等集中指向此人时,这就是“注意”。当然,这是最简单的注意。有些事我们会对它持续、长期保持或倾注我们的注意,比如生活伴侣、职业或事业的进展、对某种信仰或价值观的坚持、追求……等等。而当我们对一个事物的各种、综合的注意,经持续、长期的投入、倾注并积累、积淀下来时,我们的意念或心理上就自然会形成对这个事物的“综合注入状态”,这就是“意志”。
第三,所谓“综合累积注入状态”,具体指,对指向事物的各种认知、企望、对待该事物的各种方式、经验,和最重要的是已沉淀下来的对该事物的执着心理、心态等。由于对一个事物的长期接触、从事等积累、积淀下来的大量注意、关注和思考、经验等,我们对于这个事物有了丰富、深入的了解,也有了对该事物的各种企盼,如愿将该事物做到什么程度?如何更有效地做好该事物?遇到挫折时如何应对……?等等。这就是我们的注意、意念或神经系统对一个特定事物的“综合累积注入状态”,这也就是“意志”的核心内容。对此,毋庸置疑,我们对一个事物的“综合累积注入状态”如何,决定了我们对该事物的“意志”状态。通俗说就是,我们对一个事物从事、接触的越多,一般就会对该事物及其意义、价值等了解、认知的越深,同时也会对从事该事物的方式、方法、途径等经验积累的越丰厚……,因此我们对从事该事物的意念、信心、心态等就会相应越执着、越坚持。相反,如果我们对一个事物接触、从事的少,了解的少,即“综合累积注入状态”很单薄、很浅显的话,我们的这种“意志”是很容易变化甚至消失的。
简明说,“意志”本质上由“注入”三个方面过程,即 目的注入,目标注入,执行力注入,此乃三位一体注入状态,缺一不构成意志。
6-3-2. 什么是“自由”
关于“自由”,以往理论和观念有很多解释,人们往往从不同角度、侧面去解释,如从政治上、法律上,艺术上等等,这里则是对“自由”做一下的最本质、最核心的解释,并阐述一下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
“自由”最本质、核心的涵义,就是人、主体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某种活动的生活、生存状态。这是关于“自由”最本质、最一般的涵义和解释,也是“自由”的最一般定义,关于“自由”的所有其他解释都是从该定义之最根本涵义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当在种种现实、具体条件下来面对和把握“自由”时,对“自由”的最一般定义或解释就不够用了,还须作种种精细和深入地诠释和把握。比如,当一个人的自由活动或行为,损害了他人的自由或利益时,该如何对待呢?对此,显然要对“自由”的内涵作具体、清晰的界定或规定,即一个人的“自由”,以不损害他人(正当)自由和利益为限度和原则。这种自由可称为“现实自由”。人在现实中的所有自由都不是那种抽象、一般的自由,而是“现实自由”。再如,某人的(现实)自由活动一时并未对具体、特定的他人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是他的自由行为会对社会或群体带来内在、隐含的损害;比如,在现今德国赞扬纳粹,在中国提倡恢复民跪官……等等,对此,就须国家的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自由做出明确、严格的禁止。这就是“法律自由”,即人的现实自由不得违反合理的法律。再有一种关于道德的自由,即一个人的道德行为不因为外在某些因素的强迫,而出自身道德感诉求,这就是“道德自由”。类似的自由类型和诠释还有很多,不过,这里关于“意志”的自由,所涉及的就简明多了。
6-3-3. 关于“意志自由”。实际上,不同于上述诸种类型的“自由”,关于人的“意志自由”实际上仅仅特指一种自由,即人的一生中是否在原则上基本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意志所思维、所行为,或者说来完成自己的人生的!这种“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作针对的是正相反的态势,即人的一生在根本上是受某种力量所规定、决定了的。其实,这个问题只要明确、肯定了上述“递次决定论”事实,这其实本身已不成问题了。这就是,一个人的现实人生,在根本上绝无任何神秘力量制约,它在根本上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由“递次决定论”决定,这种决定最多只能决定某几个“人生关节”的状态,但显然不可能决定一个人无数“人生关节”组成的现实人生总的实现样态及结果。变数+变数+N变数,只能等于“不确定”!
不过这里再须特别强调补充几点的是。一,人的“自由意志”所体现的不确定人生,只体现在人的“命运”或“人生样态”方面,在其他方面和领域不成立。比如,在生物性的“衰老”、“寿命”,在人类社会发展、完善导致的生活方式等方面,“自由意志”在根本上是不起作用的;或者说,这些方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科技发展,最多只能大大延缓人的生物衰老和寿命期限,但是绝不可能按人的意愿“万寿无疆”。关于人类社会将会发展成什么样态、样式等?这些在根本上是人的意志所不能在根本上决定的。二,当然,人类科技终将会导致人工智能或“超人类”的出现,而“超人类”理论上可导致“万寿无疆”,但无论真实前景如何,这已超出“生物人类”或“生物人自由意志”范畴,这里不谈。这属于“超人类意志自由”问题,现今谈论这个问题还嫌尚早。不过这里可以作些预想,即“超人类”的基质都是由非生物材质构成,因此原则上确实能够通过“无限置换人工智能脑”而达到“超人类”之“个体永生”。不过这里也有个“脑容量无限大”的制约问题,不变可通过不断减少、删除“脑存量”来解决,但这种不断删除脑存量过程,当一个“智能人”一定时期中的脑存量都已被置换后,他还是原先那个人吗?还能说是原先那个人之“永生”吗?……等。不过这里不细谈这方面问题。三,人生虽然总的说是“不确定”的,但按科学辩证法,人生同时在一个方面是“确定”的,即是在根本上不确定,但在很大程度通过人的自由意志可在很大程度上是确定的。这个方面就是一个人可在其每一个“人生关节”的抉择中,可发挥其能动性,把握和决定该“关节”范围中的人生态!如果一个人在其所有人生关节中的自由抉择,有大部分是依照自己的意志实现或完成的,那么他的人生可以在这个意义上是“基本确定(或决定)”的!当然,这里的“确定”远不是“通盘决定论”,甚至也不是“递次决定论”意义上的了,而是“自由意志”意义上的决定论,可谓“自由意志决定论”。这种“决定论”是事先完全不可把握和确定的,只在人生终结时才可体现和确定之。这种决定论是我们的人生愿景或目标,但不是我们可以事先凭借和依仗的。


1楼2022-11-16 11:54回复
    6-3-3. 什么是“意志”和“自由意志”
    这里可以给出“意志”的定义,即“意志就是主体人在对某个或某类事物长期感知、感受基础上累积、积淀而成的较稳定、持久的心理意向。”就是说它与人心理上的“意向”类似,但不同的是,“意向”是关于事物一时、短暂的心理活动,而“意志”可以通俗说就是主体对某事物较长期、较稳定的、积淀、沉积下来的意向。简明说,就是主体对某种很熟悉事物的某种企愿、持守、倚赖等心理状态或倾向。意志的强度,与主体对相关事物的感知、感受的质与量成正比。就是说,一个人对某种事物感知、感受的越多、越深、越持久,那么他对该事物的意志、意向就越强烈,越执着。
    这是关于“意志”的最一般解释或定义,“意志”在不同方面、领域,如生理学、心理学及伦理学等,有些许不同的涵义,但其本质涵义均如此,不变。人的“意志”是人的“主观存在”的最突出表现。因此严格讲,只有人类才具有这种“意志”。从上述定义可知,这种“意志”是在“感知、感受”基础上积淀形成的,而动物是没有感知、感受的,它们只有感觉、体验或经验等。虽然动物常常也会表现出具有“意志”的行为或举动,比如在捕猎和搏斗中,动物常常表现坚韧、顽强等类似“意志”的现象,但其实这些仅仅是本能或以往本能经验导致,最多可将其归结为“(动物)类意志”。而人类的“意志”不同,从上述定义中可知,严格意义上的“意志”是在对某事物各种内在本质、关系、特性有深刻认知或感知、感受基础上形成的心理或精神状态,这种“意志”自然要比动物“类意识”深刻、深厚得多。人的“意志”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它是可变的,它可因人对某些事物认知的变化从而导致它对同样这些事物的感受、意向等也会随之而变,而动物“类意志”是在本能基础上形成的,本能不会变,因而动物的“类意志”也不会变。就是说动物的“类意志”本质上依然是“本能”,而非真正意义的“意志”,从严格、科学意义讲,动物是没有“意志”的。这也是与动物没有“主观存在”这一根本事实相一致的。
    关于人的“自由意志”,在明确上面严格表述的关于“现实自由”和“意志”内涵之后,其意义和涵义就十分明晰了,严格讲就是在上述“现实自由”条件下人的主观意愿、意向。实际上,以往相关理论所争论中的“自由意志”,并非上面揭示或表述的那么深刻、精准。
    以往理论争论中的“自由意志”,主要针对一个主要问题,即人的一生中是否在原则上或根本上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意志所思维、所行为,或者说是否按这个根本原则来完成自己人生的!这个问题所针对的是,人的一生在根本上是受某种不可抗拒的无形力量所决定了的这个反命题。就这个层面来看,“自由意志”问题确实也很复杂,似乎“自由意志”是十分有限的,人生根本上还是由诸种限制力量决定了的。其实不然,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理解上面“人的一生中是否在原则上或根本上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意志所思维、所行为”这个表述的根本涵义。也就是说,人一生中活动、行为,虽然受现实中诸种因素的限制,但是,前面给出“自由意志”定义中已经严格揭示了,真正的“自由意志”是在“现实自由”基础上,即在各种现实限制因素条件中的“自由意志”,进一步说就是,这种“自由意志”是对各种现实限制因素有所认知、有所选择的“自由意志”,而不是那种纯主观、不顾各种限制因素所限制的“自由意志”!换句话说就是,以往相关理论争论中的“自由意志”,没有根本廓清或认识人的“自由意志”的深刻本质,他们是在十分模糊、混乱的“自由意志”涵义上谈论“自由意志”问题,从而他们至今仍在无谓争吵他们的“自由意志”,也就是很自然且必然的了。最简明讲,真正的“自由意志”是对诸种限制有所认知、选择的自由意志,或者更严格说是指在“对必然性认识”基础上的“自由意志”,而绝非随心所欲、天马行空的“自由意志”,后者“自由意志”是根本“不自由”的,或者说这种所谓的“自由”会给自身和他人带来损害的“自由”,并不在“自由”这个概念的本质、本真的根本涵义之内,忽视了这一根本点,是不可能廓清或讨论清楚说明是“自由意志”问题的。
    当然,人的“意志”虽然属于“主观存在”,但这种主观存在是一种“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存在”,不是纯主观的幻想、遐想、错觉等。也就是说,一个人“(自由)意志”的形成在根本上是由诸种客观因素、条件等决定了的,不是主体人自己可以主观选择、决定的;尽管“意志”具有主观的形式及色彩,如它毕竟体现为某种意愿、意向等,但实际上我们每个人从自身体验、经验可知,仅靠自己一时的愿望、意图等是无法改变他经长期形成的“意志”特性和惯性的。比如一个在对某事胆小的人,本质上短期内是无法变成胆大之人的,或者说一个对某事总是犹犹豫豫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变成杀伐决断的人……。有一种例外,即上面提到的,如果某人的感知或处境出现很大、质的变化,比如一个仆人突然变成了主子,或一个穷人突然中了大彩等,那么他就可能短期内改变以往的某些方面的“意志”,但这种情况依然属于因某种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范畴,不在“意志”根本问题之列。
    6-3-4. 关于“决定论”
    关于“决定论”和人的“自由意志”问题,在以往哲学及相关理论中争吵不休,莫衷一是。其实从恰当的角度和新的认识,这个问题在根本上是很简明的,甚至在本质上就不算一个问题。也就是说,这两个问题是密切相关的,至少,只要根本解决了其中一个问题,另一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而解决其中任何一个问题,只要依据根本事实和起码逻辑,其实都是很容易解决的,只要思维不走弯路,观念不被以往错误理论缠绕。
    首先可从最简明的所谓“决定论”问题入手。这个问题彻底破解了,“自由意志”则根本就不是问题。以往理论中所谓“决定论”的含义很模糊、杂乱,没有分辨出及廓清现实存在中两大“决定论”现象根本事实。就是说,准确含义的“决定论”包括两大根本含义,其一,可称之为“通盘决定论”,即从即定一点的根本特性等可决定其后所有系列变化结果的决定论。这种决定论现象最突出地体现在大多纯物理物质的变化过程中。比如给某种实体一个一定的力,在无其他力干扰情况下,这个力就一劳永逸地决定了之后所有受此力作用的实体之受力状况……;再如,我们放出一个航天器,只要我们知道它飞出的轨道和其最初速度,我们至少在理论上即可知该航天器之后的所有运行轨迹和结局。最典型的就是核子的链式反应,因而现今的“核实验”很多都完全可以用超级计算机模拟进行。其二,可称为“递次决定论”,以往理论都严重忽视了这种决定论现象或事实。就是说,有一些事物在其持续活动过程中,表现为其间要经过无数“关节”,而在其中每一个关节上,都有会不可预知新因素的加入,从而与该事物原先所有诸因素共同决定了它之后的变化或发展,直到再经历到下一个“关节”……。也就是说,决定这类事物发展变化过程的,不是一次性通盘因素,而是突出体现为是在该事物所经历的无数“关节”过程中,其中每一个关节上的新因素都参与了决定该事物发展的这种“递次决定作用”所决定的!最典型的就是生命物的演化!假如有一个最权威的科学家在几十亿年前看到一只草履虫(最简单的单细胞生物),那么他绝对不可能知道这只草履虫之后几十亿年间会发生多少、以及什么样的演化形式……;或者说,即使这位伟大科学家几亿年前看到一只猴子,他也完全不可能知道后来的“人类”是为何及何时是从这种猴子演化出来的……!对比之下,几十亿年前的天体、原子等状态,这位通才科学家则是完全可能在根本上预知它们之后至今的基本变化状态的,如特定天体的运行轨迹,原子结构的变化等……,至少在理论如此。
    具体讲,比如当初的一只猴子,它们是如何演化成猿或不同猿猴类动物的,这不可能是由最初猴子本身的基因通盘决定的,而必然是在猴子演化的各个关节上,由新加入的自然环境中多种因素共同递次决定了的。现今我们都知道,我们人类和现今的各种猴子、猿类等有一个共同的祖先,那为什么同一个祖先后来却演化出不同的现今我们和诸多猿猴类?很显然,这不是最初祖先自身任何因素能够决定的,而是这个祖先在其漫长演化过程中由其所经历的无数“演化关节”共同、递次决定了的。比如前面章节提到,起码必须要有“五指化”生物为前提,而为何在诸多“五指化”动物里只有“猴子”这类动物才具有向人类演化的必然性呢?这显然涉及所有其他五指化动物自身的多种因素决定它们不可能演化成人类;比如很多五指动物因自然条件等是不可能朝直立演化的,而不直立就绝无可能演化成人类(不能持久直立五指就不可能特向、充分演化)……等等。再如为何有的猿能走出丛林到草原上生活,别的猿却没能走出从林?这也不可能是由猴类、猿类自身既定因素决定的,而是由不可确定的自然花茎因素的不同或变化决定了的……。之前出现过很多“人类”,如北京猿人、尼安德特人、爪哇人等等,为何现今只有唯一“智人种”演化至今?这些都不可能是由当初的某个“类人种”事件能够“通盘”了的,必然且必须经无数演化“关节”之“递次决定”作用所决定的。


    3楼2022-12-04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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