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反映,尊敬的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局,本人是浙江省慈溪市一普通小微企业主,为了经营需要于2018年向上海市华夏信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线下门店贷款,该公司于下款当日共计下款94259.01元整并立即扣去24259.01元砍头息,实收金额70000元整,合同显示贷款金额94259.01元整,后电话协商砍头息减免未成功,前往线下门店发现门店关门,再后还款通道关闭,一直逾期至今。通过催收得知,目前案件由黄浦经侦调查、处理。但联系黄浦分局经侦支队只是一再推脱,只是说自己只负责记录,关于还款事宜由华夏信财催收人员负责,而华夏信财催收人员的言语态度更加蛮横粗鲁,并且表示拒绝协商,以爆通讯录,上报黄浦分局经侦支队冻结其他银行账户为由,逼迫借款人偿还高额贷款,不接受任何协商。
本人认为,目前的黄浦经侦更像是催收明目张胆催收违法高利贷的借口,《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规定》中第五条: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查收经济纠纷。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出借人是受害人,借款人又何尝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借款,涉及砍头息、高利贷等违法行为,黄浦经侦只负责冻结银行卡,并未主动与本人进行过联系,一切事宜都交给催收,并支持催收按违法利率收取款项这是否不作为?作为执法单位本人认为黄浦经侦更应进行系统性还款统计,去掉违法利息后,通知个人许归还多少金额,并提供相应公家账户,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违法利率也支持催收来催缴,本人是有还款意愿,且愿意结清相应借款的。
本人要求,一、由黄浦经侦通知本人合理、合法、合规的实际应还金额,而非自行与催收协商;二、既然是所谓的“涉案金额”还款因还入政府部分指定的监管账户,而非华夏信财账户,本人有多位同样遭遇的贷款人表示根据催收要求存入相应款项,说是结清了,结果过了一两个月又来催收,表示并未结清,故本人除了政府不相信任何催收。三、黄浦经侦不应作为催收的“保护伞”,在保护出借方的同时,也应保护贷款人合理、合法的诉求及合法利率,不能全权放手催收进行还款工作。
本人认为,目前的黄浦经侦更像是催收明目张胆催收违法高利贷的借口,《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规定》中第五条: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查收经济纠纷。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出借人是受害人,借款人又何尝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借款,涉及砍头息、高利贷等违法行为,黄浦经侦只负责冻结银行卡,并未主动与本人进行过联系,一切事宜都交给催收,并支持催收按违法利率收取款项这是否不作为?作为执法单位本人认为黄浦经侦更应进行系统性还款统计,去掉违法利息后,通知个人许归还多少金额,并提供相应公家账户,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违法利率也支持催收来催缴,本人是有还款意愿,且愿意结清相应借款的。
本人要求,一、由黄浦经侦通知本人合理、合法、合规的实际应还金额,而非自行与催收协商;二、既然是所谓的“涉案金额”还款因还入政府部分指定的监管账户,而非华夏信财账户,本人有多位同样遭遇的贷款人表示根据催收要求存入相应款项,说是结清了,结果过了一两个月又来催收,表示并未结清,故本人除了政府不相信任何催收。三、黄浦经侦不应作为催收的“保护伞”,在保护出借方的同时,也应保护贷款人合理、合法的诉求及合法利率,不能全权放手催收进行还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