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发文化的法律分析: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受贿罪构成要件是: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构成;
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任职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应的金钱贿赂,比如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被告二人一系列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她们明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金钱,从主客观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受贿罪构成要件是: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构成;
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任职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应的金钱贿赂,比如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被告二人一系列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她们明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金钱,从主客观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