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吧 关注:697贴子:5,538
  • 0回复贴,共1

心脏移植手术,重疾险理赔被以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拒赔,告上法院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身患重疾,理赔遭拒
2017年2月,林威的父亲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1年8月林威突发疾病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被确诊为:1、终末期心力衰竭,,2、扩张性心肌病,3、先天性心肌致密化不全,4、心功能Ⅳ级,5、心律失常、室性早博、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6、肝功能不全,等疾病。该病情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林威经过心脏移植术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根据条款约定,属责任免除事项”,予以拒赔。林威对此拒赔理由并不认可,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合同内容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解释,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也签名进行了确认。本案中林威虽然身患疾病,根据病历显示其“先天性心肌致密化不全”与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公司已经做出了终止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理赔决定。
争议焦点:林威的伤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范围?
所患疾病符合条款约定,先天性疾病非导致手术的唯一因素
保险公司与林威人身保险保险单的关于责任免除中排除了先天性畸形、变形。林威在医院作心脏移植术时主要诊断为终末期心力衰竭,另诊断的扩张性心肌病、先天性心肌致密化不全、心功能Ⅳ级等疾病,先天性心肌致密化不全仅是确诊其他多种疾病中之一情形,并非林威确诊病情唯一因素和主要病情,与林威心脏移植术亦并非唯一原因。
本院认为,林威心脏移植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林威支付保险金额10万元。在保险公司对林威作出理赔之后,双方合同终止。而保险公司辩称林威的心脏移植术等重大疾病与其患“先天性心肌致密化不全”存在因果关系而拒绝理赔,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


1楼2023-02-13 09: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