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搜索到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29487号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涉案订单的价款2969元退还颜真华并赔偿颜真华89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39446号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原告提交其在京东商城手机app查询的“天公教育官方旗舰店”的证照信息显示,经营者企业名称为北京天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有北京天公教育科技有线公司入驻京东商城提交的营业执照。
另查,京东商城系被告京东公司运营。
庭审中,被告京东公司就本案纠纷所涉订单同意进行先行赔付,退还原告货款18 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白条服务费,原告主张应有被告京东公司赔付,理由是原告认为京东客服是京东全系统的,不只是代表被告,也应代表京东金融公司。
上述事实,有订单详情截图、付款详情截图、退款情况截图、录屏视频、交易纠纷详情截图、店铺详情信息截图、交易快照、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三项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本院分别作论述如下:
关于诉讼请求一,京东公司是否应退还原告课程费18 000元,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京东公司同意就本案纠纷所涉订单进行先行赔付,退还原告货款18 000元,该承诺构成自认,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对原告本项诉讼请求,本院可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子光涉案课程费18 000元;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39446号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原告提交其在京东商城手机app查询的“天公教育官方旗舰店”的证照信息显示,经营者企业名称为北京天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有北京天公教育科技有线公司入驻京东商城提交的营业执照。
另查,京东商城系被告京东公司运营。
庭审中,被告京东公司就本案纠纷所涉订单同意进行先行赔付,退还原告货款18 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白条服务费,原告主张应有被告京东公司赔付,理由是原告认为京东客服是京东全系统的,不只是代表被告,也应代表京东金融公司。
上述事实,有订单详情截图、付款详情截图、退款情况截图、录屏视频、交易纠纷详情截图、店铺详情信息截图、交易快照、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三项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本院分别作论述如下:
关于诉讼请求一,京东公司是否应退还原告课程费18 000元,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京东公司同意就本案纠纷所涉订单进行先行赔付,退还原告货款18 000元,该承诺构成自认,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对原告本项诉讼请求,本院可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子光涉案课程费18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