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协认可货运代理人新申请流程
一、申请前提条件:1. 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人民币150 万元;2. 申请单位在中国境内开展国际货运业务一年以上;3.财务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行为;4.申请单位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从未在失信
单位(包括任何已从国际航协代理人名册中予以除名
或已收到违约通知却仍未偿清债务的代理单位)担任
过股东、董事、管理人员职务;5. 申请单位未曾因欠款被国际航协终止其资质;6.申请单位的经营范围务必体现与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相关;
二、申清所需材料:
1申请表准确填写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后的申请表扫描,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表视为无效。申请表上所有 信息务必准确完整,如审核发现填写信息与实际不符,本次申请将被拒绝。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的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公司,应同时提供其总公司 (独立法人)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须在两份《营业执照》上分别加盖 总公司公章及分公司公章;3.两名本公司全职员工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技能培训合格证》扫描件;4. 申请总公司资质
需提供两名本公司全职职员工的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培洲合格証 お(筒称 DGR 証
书)扫描件。申请分公司资质仅需提供一名本公司全职员工的 DGR 证书扫描件。特别提示: •DGR 证书
需为全英文版本,证书上显示培训内容为 Category 3或 Category 6; • DGR 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距离
案例审核日期须大于6个月;•DGR 证书须由以下机构出具:IATA、IATA 认可的培训机构、IATA 会员航空公司、FIATA 或由中国民用航空 局授权批准的培训机构。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扫描件。如出租方为个人,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明;如承租方为个人,需出具房 屋使用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以证明提供该房屋用于公司经营使用。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近 12 个月财务状况的 《审计报告》扫描件和
“Financial Assessment Request”扫描件。Financial
Assessment Request 表格请使用英文填写,仅填写表格中标 注***的内容即可;7.“受托人责任险”和
“公众责任险”扫描件。
一、申请前提条件:1. 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人民币150 万元;2. 申请单位在中国境内开展国际货运业务一年以上;3.财务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行为;4.申请单位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从未在失信
单位(包括任何已从国际航协代理人名册中予以除名
或已收到违约通知却仍未偿清债务的代理单位)担任
过股东、董事、管理人员职务;5. 申请单位未曾因欠款被国际航协终止其资质;6.申请单位的经营范围务必体现与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相关;
二、申清所需材料:
1申请表准确填写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后的申请表扫描,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表视为无效。申请表上所有 信息务必准确完整,如审核发现填写信息与实际不符,本次申请将被拒绝。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的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公司,应同时提供其总公司 (独立法人)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须在两份《营业执照》上分别加盖 总公司公章及分公司公章;3.两名本公司全职员工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技能培训合格证》扫描件;4. 申请总公司资质
需提供两名本公司全职职员工的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培洲合格証 お(筒称 DGR 証
书)扫描件。申请分公司资质仅需提供一名本公司全职员工的 DGR 证书扫描件。特别提示: •DGR 证书
需为全英文版本,证书上显示培训内容为 Category 3或 Category 6; • DGR 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距离
案例审核日期须大于6个月;•DGR 证书须由以下机构出具:IATA、IATA 认可的培训机构、IATA 会员航空公司、FIATA 或由中国民用航空 局授权批准的培训机构。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扫描件。如出租方为个人,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明;如承租方为个人,需出具房 屋使用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以证明提供该房屋用于公司经营使用。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近 12 个月财务状况的 《审计报告》扫描件和
“Financial Assessment Request”扫描件。Financial
Assessment Request 表格请使用英文填写,仅填写表格中标 注***的内容即可;7.“受托人责任险”和
“公众责任险”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