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法院审理查明,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于某,经营范围为水产销售。2019年5月,于某通过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于某甲了解到该公司运营的“新零售模式”,共谋合作经营。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自2019年5月底开始,于某、于某甲、吕某3人以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利用“海参肽”产品运作“海参肽养生消费”新零售模式,以寄存代收“海参肽”的形式,承诺短期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其中,于某负责提供“海参肽”产品并宣讲公司优势,吕某系平台的操盘手负责平台日常工作,讲课宣传、发展市场吸引投资,于某甲负责新零售平台的幕后策划。截至2019年7月,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至少45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8688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