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官符忌做的事有所谓的四不准,第一,不准开斋敬神,指的是不得刻画神祇的形象,以及不准祭祀、击鼓、唱歌等形式的斋敬,第二,不准摆祭坛,指的是不得舞祭,第三,不准乱外出,指的是不要随意外出。第四,不准哄乱,指的是不要言行越界,伤害他人利益。这里说的四不准,旨在对地官的行为加以规范,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而地官符忌不仅侷限在这四项上,还体现在地官的日常行为中,包括行事必须合乎国法、修养必须得体,同时也有宗教道德的要求,如无理收税、滥竽充数、不恭敬上级、贪污受贿等行为都属于地官符忌的范畴。地官符忌对当时社会开展的政治经济活动也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它就如同一种道德或法则,让当时社会秩序稳定,而这也是一个好的社会经济学原理。所以,可以说,地官符忌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也有助于促进伦理道德的弘扬和社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