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0108执1003号
吴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投资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75元;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65.99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琼0108执1003号之一
吴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不得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失信决定书,该决定书裁明将:被执行人吴静(身份证号码:46000419870905142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公 告
(2021)琼0108执1003号
吴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投资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75元;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65.99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琼0108执1003号之一
吴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不得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失信决定书,该决定书裁明将:被执行人吴静(身份证号码:46000419870905142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