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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监控系统,为什么不能作为交通事故是否有肇事逃逸的参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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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9日,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发生一起半挂车与面包车相撞,致面包车司乘人员四死二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据家属走访得知,涉事半挂车是俩人驾乘,当时在逆行尾随超车,且发生事故后,司机顺着农田迅速逃逸,根据这一线索,家属要求调取附近沿途监控,落实涉事半挂车司机是否有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被办案人员以:“监控与事故无关,不必(没有)调取”、“大车效益不好,不可能是两个人”为由拒绝家属的恳求,并对事发第二天出动警力调取沿途监控的事实矢口否认。四死二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并有肇事逃逸嫌疑,为什么说监控与事故无关?难道监控系统在山西只是扣分罚款的敛财工具,不是打击违法犯罪、追查犯罪分子的参考工具?为什么不能作为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是否有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的参考证据?为什么那么肯定涉事半挂车上只有一个人驾乘?如此重大的交通伤亡事故,办案人员为什么用“不可能”三个字来否定重要的犯罪嫌疑?难道你们已经知晓一切,所有说辞全是为了隐瞒证据,包庇犯罪分子?为什么要隐瞒事发第二天调取监控的事实?是为了真相不能大白天下?是为了包庇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制裁?还是为了纵容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侵害他人生命?认定书出具后,既然迫于压力向家属转发了经过翻拍的监控照片,也从监控照片中发现,涉事半挂车司机确有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嫌疑,为什么以不能“自打嘴巴”为由,拒绝通过权威鉴定,出具纸质证明,查清犯罪分子真实身份,将其绳止于法?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5-16 19: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