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景:
X年X月X日,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X承租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26B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作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共三年,月租金13,000元,付款方式付一押二。X如需出售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A,A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等。后通过微信及口头告知方式表示要出售系争房屋,A认为房东违反合同约定,突击售房不提前通知,侵害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且同意以700万元购买系争房屋。
二、法律分析:
1.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2. 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是承租人,但承租人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才能主张权利。如果租赁合同无效或者已被撤销、解除,则租赁合同已经不存在,承租人也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3.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总结提示:
1.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出售房屋,要书面通知承租人,履行法定程序,避免其恶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阻碍房屋买卖的正常进行。
2. 公房转让的是公房承租权,并非个人产权房的所有权,缺乏请求权基础。#二手房陷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
X年X月X日,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X承租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26B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作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共三年,月租金13,000元,付款方式付一押二。X如需出售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A,A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等。后通过微信及口头告知方式表示要出售系争房屋,A认为房东违反合同约定,突击售房不提前通知,侵害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且同意以700万元购买系争房屋。
二、法律分析:
1.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2. 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是承租人,但承租人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才能主张权利。如果租赁合同无效或者已被撤销、解除,则租赁合同已经不存在,承租人也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3.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总结提示:
1.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出售房屋,要书面通知承租人,履行法定程序,避免其恶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阻碍房屋买卖的正常进行。
2. 公房转让的是公房承租权,并非个人产权房的所有权,缺乏请求权基础。#二手房陷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