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裁定书认定:
对于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勤山虽不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赵勤山作案时所穿上衣的纽扣、衣服纤维和赵勤山丢弃的作案时所穿上衣、运动鞋、被害人马某某的手机、奥迪轿车及在其居住的室内扣押的马某某的银行卡4张、金银首饰、赃款、假发、口罩、手套等物证的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赵勤山使用马某某银行卡购买首饰的销售凭证、刷卡小票以及DNA相关物证,足以认定赵勤山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杀死两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对于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勤山虽不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赵勤山作案时所穿上衣的纽扣、衣服纤维和赵勤山丢弃的作案时所穿上衣、运动鞋、被害人马某某的手机、奥迪轿车及在其居住的室内扣押的马某某的银行卡4张、金银首饰、赃款、假发、口罩、手套等物证的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赵勤山使用马某某银行卡购买首饰的销售凭证、刷卡小票以及DNA相关物证,足以认定赵勤山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杀死两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