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讲清楚治安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时效的所有问题!
1.追责时效与追诉时效的关系问题
追诉时效是刑事概念,指的是追究刑事责任得有效期限。很明显,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范畴,在治安处罚中追诉时效得表述并不专业。
追责时效,也即责任追究时效,指的是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有效期限。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故应用追责时效的表述。
2.治安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时效是多久?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如城管、税务、市场监管等也有执法权和处罚权。一般行政处罚的责任追究时效为二年,治安处罚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处罚,其责任追究时效为六个月。
3.六个月后发现能否处罚?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在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六个月后,那么不能处罚。
这里的不能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尚未受理的,不能受理。受理时没有发现,调查过程中发现超过六个个月的,应当终止调查。注意,不是做不予处罚,而是终止调查。
由于案件没有受理或者调查作出结论,此时不存在前科。当然如果发现违法嫌疑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由于党纪政纪责任不存在时效,那么公安机关理论上应该移送纪委或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处理。
但实践中,一方面公安机关难以发现,另一方面纪法衔接还存在执行不够有力的问题,所以法律责任超过追究时效,仍被移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有也是个例。
4.如何理解发现了违法行为?
发现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发现了违法行为,即什么事。
二是发现了何人所为。
二者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应同时具备。以卖淫嫖娼案件为例,场所被端,组织者被刑事立案,或者小姐被抓,并不当然意味着发现了嫖客,不能以对他人的刑事立案或治安受案日期,作为发现嫖客违法的日期,而是需要实质性的发现。比如发现了指向某人的转账记录,核实了相关身份信息,此时可以认定为发现。
之所以这么要求,是倒逼办案机关积极主动的调查核实,而不是仅仅发现线索后怠于调查。怠于调查就应承担超过追责时效不能处罚的不利后果。
5.六个月内发现,六个月后可以处罚吗?
六个月的责任追究时效指的是,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换言之,如果六个月内发现了,在调查处理日期发生在六个月后的,可以处罚。不再有时间限制,理论上不管几年,都可以处罚。
当然办案机关也不能无故过分拖延,毕竟相关法规也有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调查处置的规定。此外,不同时间办案,对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比如三年前可能单身未婚,三年后已经老婆孩子热炕头,影响显然天差地别。
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规定就很好的体现了及时办案的要求。假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卖**涉嫌卖淫的治安案件中,发现了嫖客嫖娼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受案调查处理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而不能过分拖延,否则就是程序违法,面临被法院确认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在此意义上,山东泰安某男子嫖娼两年后被处罚案例,就暴露出办案机关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过分拖延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抓住这点诉讼,效果可能会更好。比如办案机关有可能为了避免被确认程序违法,而主动协商撤销处罚后撤诉,这样对双方而言就是一种双赢~
6.卖淫嫖娼案件可以首违不法吗?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适用“首违免罚”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分别是: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对卖淫嫖娼案件来讲,一旦实施就侵犯了公序良俗,造成了危害后果,所以基本上不存在首违不法的问题。
1.追责时效与追诉时效的关系问题
追诉时效是刑事概念,指的是追究刑事责任得有效期限。很明显,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范畴,在治安处罚中追诉时效得表述并不专业。
追责时效,也即责任追究时效,指的是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有效期限。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故应用追责时效的表述。
2.治安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时效是多久?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如城管、税务、市场监管等也有执法权和处罚权。一般行政处罚的责任追究时效为二年,治安处罚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处罚,其责任追究时效为六个月。
3.六个月后发现能否处罚?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在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六个月后,那么不能处罚。
这里的不能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尚未受理的,不能受理。受理时没有发现,调查过程中发现超过六个个月的,应当终止调查。注意,不是做不予处罚,而是终止调查。
由于案件没有受理或者调查作出结论,此时不存在前科。当然如果发现违法嫌疑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由于党纪政纪责任不存在时效,那么公安机关理论上应该移送纪委或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处理。
但实践中,一方面公安机关难以发现,另一方面纪法衔接还存在执行不够有力的问题,所以法律责任超过追究时效,仍被移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有也是个例。
4.如何理解发现了违法行为?
发现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发现了违法行为,即什么事。
二是发现了何人所为。
二者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应同时具备。以卖淫嫖娼案件为例,场所被端,组织者被刑事立案,或者小姐被抓,并不当然意味着发现了嫖客,不能以对他人的刑事立案或治安受案日期,作为发现嫖客违法的日期,而是需要实质性的发现。比如发现了指向某人的转账记录,核实了相关身份信息,此时可以认定为发现。
之所以这么要求,是倒逼办案机关积极主动的调查核实,而不是仅仅发现线索后怠于调查。怠于调查就应承担超过追责时效不能处罚的不利后果。
5.六个月内发现,六个月后可以处罚吗?
六个月的责任追究时效指的是,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换言之,如果六个月内发现了,在调查处理日期发生在六个月后的,可以处罚。不再有时间限制,理论上不管几年,都可以处罚。
当然办案机关也不能无故过分拖延,毕竟相关法规也有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调查处置的规定。此外,不同时间办案,对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比如三年前可能单身未婚,三年后已经老婆孩子热炕头,影响显然天差地别。
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规定就很好的体现了及时办案的要求。假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卖**涉嫌卖淫的治安案件中,发现了嫖客嫖娼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受案调查处理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而不能过分拖延,否则就是程序违法,面临被法院确认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在此意义上,山东泰安某男子嫖娼两年后被处罚案例,就暴露出办案机关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过分拖延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抓住这点诉讼,效果可能会更好。比如办案机关有可能为了避免被确认程序违法,而主动协商撤销处罚后撤诉,这样对双方而言就是一种双赢~
6.卖淫嫖娼案件可以首违不法吗?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适用“首违免罚”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分别是: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对卖淫嫖娼案件来讲,一旦实施就侵犯了公序良俗,造成了危害后果,所以基本上不存在首违不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