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然层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3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
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即受到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可以开除,短短一句话,每个词都是关键词。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a、受到处罚,包含罚款,罚款本身也是一种处罚方式,并非只有拘留才是处罚,罚款也会留下违法记录。不予处罚,终止调查不是处罚,不在此列。
b、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由校方自由裁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标准。比如,以打飞机方式嫖娼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打飞机嫖娼,依然可以认定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如法院针对复旦大学生嫖娼被开除后诉讼判决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可以开除,也即是两可之间的事,也可以不开除。至于是开除还是不开除,由各校自行决定,这主要体现在各校的纪律处分办法中。
目前从面上看大多数学校都将卖淫嫖娼作为开除事由。下面以清北复交为例做一个考察。
复旦大学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独有偶,《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以及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南京大学与复旦的规定相同。
上海另一所名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没有对卖淫嫖娼作出专门规定,只是有原则性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与复旦大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同的是,交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可给予,包含可不给予的意思,灵活性更大。
再看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再如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清北复交四大名校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模式,清北更为宽容,复旦最为严厉,交大留有余地。
2.从实然层面看
因为卖淫嫖娼被处罚后,学校跟进校规校纪处罚有两个前提。
一是办案机关知道你是学生。实践中,关于违法嫌疑人是工作还是上学,什么工作,在哪上学,办案机关未必掌握。要取决于有没有作进一步的调查,调查了就掌握了,没调查就不掌握。不掌握的情况下,就看怎么自报家门了~
二是处罚后通报给了学校。实践中,学生被治安处罚后,学校未必知情,而且大概率是不知情。
这是因为,学生被拘留和传唤后,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对象是家属。如果学校联系不到人,完全可以联系家属,因此不会产生学生失联的结果。
关于单位,目前根据纪法衔接的要求,公职人员和党员被处罚后要通知到位。因此,如果被处罚的学生是党员,而且办案机关也知道党员身份(主要靠自报家门,一般不会事前核实),才会在处罚后通知学校。
当然,虽然法律法规层面没有通知学校依据,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学校知情的情况。
一方面,有的办案机关处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把处罚情况,特别是被拘留的,主动通报给了学校。
另一方面,有的学生系上门被传唤带走,学校后续会向公安机关主动核实。
最后,有的被处罚拘留后,来不及请假,学校联系不上又没向家属核实的情况下,选择报警后发现被拘留。
不管如何,上述情形都是个例,不代表一般。更多的情况是学校不知情。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3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
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即受到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可以开除,短短一句话,每个词都是关键词。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a、受到处罚,包含罚款,罚款本身也是一种处罚方式,并非只有拘留才是处罚,罚款也会留下违法记录。不予处罚,终止调查不是处罚,不在此列。
b、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由校方自由裁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标准。比如,以打飞机方式嫖娼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打飞机嫖娼,依然可以认定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如法院针对复旦大学生嫖娼被开除后诉讼判决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可以开除,也即是两可之间的事,也可以不开除。至于是开除还是不开除,由各校自行决定,这主要体现在各校的纪律处分办法中。
目前从面上看大多数学校都将卖淫嫖娼作为开除事由。下面以清北复交为例做一个考察。
复旦大学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独有偶,《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以及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南京大学与复旦的规定相同。
上海另一所名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没有对卖淫嫖娼作出专门规定,只是有原则性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与复旦大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同的是,交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可给予,包含可不给予的意思,灵活性更大。
再看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再如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清北复交四大名校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模式,清北更为宽容,复旦最为严厉,交大留有余地。
2.从实然层面看
因为卖淫嫖娼被处罚后,学校跟进校规校纪处罚有两个前提。
一是办案机关知道你是学生。实践中,关于违法嫌疑人是工作还是上学,什么工作,在哪上学,办案机关未必掌握。要取决于有没有作进一步的调查,调查了就掌握了,没调查就不掌握。不掌握的情况下,就看怎么自报家门了~
二是处罚后通报给了学校。实践中,学生被治安处罚后,学校未必知情,而且大概率是不知情。
这是因为,学生被拘留和传唤后,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对象是家属。如果学校联系不到人,完全可以联系家属,因此不会产生学生失联的结果。
关于单位,目前根据纪法衔接的要求,公职人员和党员被处罚后要通知到位。因此,如果被处罚的学生是党员,而且办案机关也知道党员身份(主要靠自报家门,一般不会事前核实),才会在处罚后通知学校。
当然,虽然法律法规层面没有通知学校依据,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学校知情的情况。
一方面,有的办案机关处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把处罚情况,特别是被拘留的,主动通报给了学校。
另一方面,有的学生系上门被传唤带走,学校后续会向公安机关主动核实。
最后,有的被处罚拘留后,来不及请假,学校联系不上又没向家属核实的情况下,选择报警后发现被拘留。
不管如何,上述情形都是个例,不代表一般。更多的情况是学校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