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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上海法院违法拒绝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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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附文关键字
「法院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
「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
背景1:二审上海一中院,仅于判决书中,以无关联性拒绝调查取证、证人传唤,从未于诉讼期间告知不予准许。
背景2:民申上海高院,于裁决书中称,并不存在申请调查取证、证人传唤等程序,未执行的。
小结:以上明确二审程序违法!


IP属地:上海1楼2024-05-16 00:29回复
    附法律引述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1L法律原文:
    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IP属地:上海2楼2024-05-16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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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23年9月28日收到判决后,电联二审组织,接线员称二审为【终审】
      ——程序违法的终审,哪来的脸!?
      详见p/8988623142,「指控法院人员“天天”放假,枉法裁判」


      IP属地:上海3楼2024-05-16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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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庭审前,诉讼当事人有权对审判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申请变更。
        结合本文程序违法:
        侵害当事人权益,包括变更审判组织成员之前置要件
        ps.二审质证,为审判方与被告私下进行的;同样,直至判决书,我方亦未有任何告知。


        IP属地:上海4楼2024-05-16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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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2L【与实体争议无关】:
          1> 二审判决称,相关程序、举证与欺诈无关联,故不予准许、采纳。
          2> 二审判决中引述,被告称相关证据合法、淘宝已定论等。
          3> 二审(一审)我方已明确质疑合法性、真实性等,并表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上,不仅我方举证,非与欺诈无关联;(见旧帖)
          1> 证据效力为实体(诉讼)争议焦点。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亦符合调查取证等法律规定
          ——即各种层面可证,二审违法!
          ps.至于二审为何(程序)违法,
          p/8988623142「指控法院人员“天天”放假,枉法裁判」可见一斑
          ——即,相关人员为赶去过节,非法省略诉讼程序


          IP属地:上海5楼2024-05-16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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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贴文「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审判主体违反审判程序规则、主要义务性程序规则而做出的审判行为,也即民诉法第200条第4至5项、第7至10项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第99条规定的程序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选择哪种监督方式,取决于审判主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破坏程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时效性等因素。总的来说,【程序性违法行为涉及到程序正当性价值判断的,确定违法行为已发生且裁判结果生效,应选择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刚性监督方式】。
            关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提出申请时,【法院负有收集该部分证据的作为义务】。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法院查证超出当事人举证能力范围事实的法定职责,属于义务性程序规则】。【审判主体不作为的,是违反最低自然正义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应选择刚性监督方式】。司法实践中,法院依申请应当收集的证据应同时具备实质、客观和形式三个要件,即审理案件所需要且涉及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所必需的证据;当事人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需由法院据以查证的证据;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书面申请。


            IP属地:上海6楼2024-05-16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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