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的复函
林办发〔2018〕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确定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新林策发(2018)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特此复函。
刑事助理过的非法林地查处的案件,在没有恢复原状的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没有过期,只有承包者有权申请林业和草原局执行恢复原状,赔偿公司和单位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