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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林森浩这种恶魔,是否应该用酷刑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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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林森浩这种恶魔,是否应该用一些酷刑,凌迟,铁圣女,烧铜牛,活扒皮,淋热油之类的方式处死。
对于其家人,应该看之后的认罪态度,如果态度不端正,应该一起处死。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6-20 18:18回复
    凌迟是可以的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9-0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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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你的选择,在明天就可以用你的方法对你执行了!


      IP属地:江苏4楼2024-12-17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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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森浩案的证据链是完整的,具体证据如下:1. 毒物来源证据
        毒物购买记录: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和调取的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销售记录证实,2011年3月,吕某某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纯度为99%、容量为100毫升的二甲基亚硝胺。实验结束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被密封包装好,放在实验室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该试剂存放位置。
        林森浩供述:林森浩供述称,自己和吕某某等人做医学动物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一直存放于实验室柜子的一个纸箱内。
        2. 投毒行为证据
        林森浩的供述:林森浩承认自己向饮水机中投入了二甲基亚硝胺。
        毒物检测:公安机关在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进行检测,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此外,在饮水桶水样、黄洋的饮水杯、尿液及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显示林森浩在案发时间段内的行动轨迹,与他的供述相符。证人葛某某、盛某、付某某等的证言证实,林森浩在黄洋发病后从未透露过黄洋的真实病因。
        3. 作案动机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盛某、付某某等的证言证实,黄洋与林森浩没有发生过激烈冲突,但因长期居住在一起,平时在生活上、言语上存在一些小矛盾。
        林森浩供述:林森浩供述称,听黄洋讲了愚人节整人的办法后,心里很不爽,想到以前和黄洋的一些过节,看不惯黄洋,就想整黄洋。
        4. 林森浩的主观故意证据
        毒物危害性认知:证人吕某某、丁某、马某等的证言和林森浩撰写的学术论文证实,林森浩通过医学动物实验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该化学品的严重危害。
        投毒后的行为:林森浩在投毒后多次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问题,且在黄洋住院期间,因害怕事情败露,一直没有对他人讲过实情。
        5. 死亡原因证据
        法医鉴定: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排除其他死因:鉴定意见排除了黄洋存在病毒感染、缺血缺氧、代谢紊乱、自身免疫性肝炎等造成急性肝坏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诊疗不当而导致黄洋死亡的因素。
        6. 其他证据
        电子数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林森浩在投毒后、黄洋喝水前,以及黄洋发病后,多次用电脑上网查询过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信息。
        证人证言:多位证人的证言证实了林森浩的行为和心理状态,以及黄洋的病情发展。
        综上所述,林森浩案的证据链完整,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林森浩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致黄洋中毒死亡的事实。


        IP属地:浙江5楼2025-02-0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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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林森浩案中,辩护方曾质疑检方未出示质谱图,认为这导致证据不清。然而,从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这一质疑并不成立,原因如下:1. 质谱图并非必要证据在上海市的毒物鉴定实践中,质谱图并非毒物鉴定意见的必要组成部分。检方指出,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鉴定通常不附带质谱图,因此林森浩案中未提供质谱图并不违反常规程序。2. 毒物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检方明确表示,鉴定过程中确实使用了质谱图,并且通过多个样本的比对验证了毒物的性质。具体来说:
          质谱图比对涉及三个方面的样本:被害人黄洋使用过的杯子、饮水桶内的水样、黄洋的尿液,以及作为比对品的二甲基亚硝胺。这些样本的质谱图经过比对后一致,从而确认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检方还指出,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使用了检测仪器所附带的质谱图进行比对,确保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 定量检测的合理性辩护方曾质疑未对毒物进行定量检测,认为黄洋摄入的毒物剂量不足以致死。然而,检方指出:
          二甲基亚硝胺的致死剂量在人体上无法通过实验精确测定,因此定量检测没有实际意义。
          即使在动物实验中,二甲基亚硝胺的致死剂量也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简单地将动物实验数据直接应用于人体。
          4. 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除了毒物鉴定外,案件中还有大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了林森浩的犯罪行为:
          林森浩的供述:林森浩承认自己向饮水机中投放了二甲基亚硝胺。
          证人证言:多名证人证实林森浩曾参与相关实验,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和危害。
          电子数据:林森浩在案发后多次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信息。
          法医鉴定:两次尸体检查均确认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5. 法院的审查结论最高法在复核阶段明确指出,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林森浩向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导致黄洋中毒死亡。法院还驳回了辩护方关于检材可能被污染的质疑,认为提取过程规范,证据可靠。综上所述,林森浩案中的证据链条完整且充分,毒物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得到了充分保障,质谱图的缺失并不影响案件的整体证据体系。因此,辩护方关于“未提供质谱图导致证据不清”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IP属地:浙江6楼2025-02-0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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