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医药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普通感冒药品一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825万元,货物已发出。
(2)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普通消炎药一批,不含增值税价款500万元,因买方在10日内付款,给予对方 5%的货款折扣。
(3)销售全球首次上市的自产创新药(合成原料药)一批,收取不含增值税价款 300 万元。同时免费为患者后续治疗提供了价值相同的该创新药品。
(4)销售单独核算的抗癌药品一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35.6万元,企业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
(5)取得县政府给予的技术研发专项财政补贴收入200万元,与销售额、销售量无关。
(6)购买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额 260万元,该设备供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共用。
(7)进口原材料一批,用于普通消炎药生产,关税完税价格为 300万元,该批原材料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普通感冒药品一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825万元,货物已发出。
(2)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普通消炎药一批,不含增值税价款500万元,因买方在10日内付款,给予对方 5%的货款折扣。
(3)销售全球首次上市的自产创新药(合成原料药)一批,收取不含增值税价款 300 万元。同时免费为患者后续治疗提供了价值相同的该创新药品。
(4)销售单独核算的抗癌药品一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35.6万元,企业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
(5)取得县政府给予的技术研发专项财政补贴收入200万元,与销售额、销售量无关。
(6)购买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额 260万元,该设备供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共用。
(7)进口原材料一批,用于普通消炎药生产,关税完税价格为 300万元,该批原材料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