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卖淫嫖娼案件罚款数额修订草案第77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现行法律对情节较轻的罚款为500以下。与此相适应,草案第一百零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分局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仍然可由派出所决定。实践中,卖淫嫖娼案件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被诱骗、胁迫卖淫的。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确因生活所迫,在公共场所以流动人口为卖淫对象,且所得不多的。
增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修订草案第96条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和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以往办理治安案件对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硬性规定。就卖淫卖嫖娼案件而言,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逼供诱供骗供行为。一旦进入诉讼环节,当原告主张非法证据排除时,往往会被法官赋予举证责任。这对于被动接受询问的当事人而言,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而败诉的不在少数。修订草案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倒逼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取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证明难度意义重大。需要指出的是:第96条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适用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就卖淫嫖娼案件由于双方均违法,因此对嫖客和小姐的询问斤,均应全程同录。至于全程如何理解,还应进一步细化,否则也容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违规行为。比如在正式询问前,先行逼供诱供骗供,待拿到口供后,再开启同录设备。对这一现象,如何避免,如何保障法律规定不被架空,需要进一步细化。小编认为,这里的全程亦从违法嫌疑人进入公安机关之后,就应当保证其一言一行都在视频监控的范围之内,否则则有架空法律规定的风险。另外,第107条规定了一人询问的情形,同时也做出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硬性要求,并对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一人询问没有案件范围的要求,只有询问场所的限制。也就是说,卖淫嫖娼案件当事人在执法办案场所接受询问的,也可以由一人询问,但是应全程同录。应该说,如果全程同录制度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一人询问要比二人的不同录要好得多。毕竟,在同录要求下,很多违法取证行为将得到有效避免。这一制度未来执行如何,值得关注。
罚款执行更加便捷修订草案第122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实践中,卖淫嫖娼案件不乏存在罚款的情形。根据现行规定,只能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执法人员收款后代为缴纳的情形,导致被处罚人搞不清自己是真被处罚了,还是罚款落入了执法人员的个人腰包。根据新的规定,代为转交成为历史,有利于增加执法公开透明度。
明确公职人员通知监察机关和单位的时间修订草案第133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应当依法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一审稿曾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应当依法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何为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受案时、调查过程中还是处罚后,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二审稿做了明确,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即处罚后。这对卖淫嫖娼案件而言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案件容易产生标签化的负面影响,一旦过早通知单位,即使后面没有被处罚,也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基于此,二审稿采用了目前纪法衔接的处罚后通知做法。值得注意的是,公职人员系治安案件中的受害人的,是否通知?答案是原则上不通知。一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系公职人员的才通知,言外之意,受害人不通知,因为此时不需要对公职人员继续追责,也就没有通知的必要。另一方面,有些情形下可能存在受害人与违法人的身份竞合。比如公职人员招嫖被骗的场合中,有的地方也对招嫖人处罚,此时就会通知。另外,修订草案只规定了公职人员的通报,那么对于非公职人员的党员是否也应通报呢?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这是目前的常规操作,另一方面党员的移交通报主要在党的文件中加以规定,不需要在法律文件的列明。
增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修订草案第96条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和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以往办理治安案件对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硬性规定。就卖淫卖嫖娼案件而言,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逼供诱供骗供行为。一旦进入诉讼环节,当原告主张非法证据排除时,往往会被法官赋予举证责任。这对于被动接受询问的当事人而言,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而败诉的不在少数。修订草案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倒逼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取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证明难度意义重大。需要指出的是:第96条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适用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就卖淫嫖娼案件由于双方均违法,因此对嫖客和小姐的询问斤,均应全程同录。至于全程如何理解,还应进一步细化,否则也容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违规行为。比如在正式询问前,先行逼供诱供骗供,待拿到口供后,再开启同录设备。对这一现象,如何避免,如何保障法律规定不被架空,需要进一步细化。小编认为,这里的全程亦从违法嫌疑人进入公安机关之后,就应当保证其一言一行都在视频监控的范围之内,否则则有架空法律规定的风险。另外,第107条规定了一人询问的情形,同时也做出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硬性要求,并对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一人询问没有案件范围的要求,只有询问场所的限制。也就是说,卖淫嫖娼案件当事人在执法办案场所接受询问的,也可以由一人询问,但是应全程同录。应该说,如果全程同录制度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一人询问要比二人的不同录要好得多。毕竟,在同录要求下,很多违法取证行为将得到有效避免。这一制度未来执行如何,值得关注。
罚款执行更加便捷修订草案第122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实践中,卖淫嫖娼案件不乏存在罚款的情形。根据现行规定,只能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执法人员收款后代为缴纳的情形,导致被处罚人搞不清自己是真被处罚了,还是罚款落入了执法人员的个人腰包。根据新的规定,代为转交成为历史,有利于增加执法公开透明度。
明确公职人员通知监察机关和单位的时间修订草案第133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应当依法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一审稿曾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应当依法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何为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受案时、调查过程中还是处罚后,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二审稿做了明确,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即处罚后。这对卖淫嫖娼案件而言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案件容易产生标签化的负面影响,一旦过早通知单位,即使后面没有被处罚,也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基于此,二审稿采用了目前纪法衔接的处罚后通知做法。值得注意的是,公职人员系治安案件中的受害人的,是否通知?答案是原则上不通知。一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系公职人员的才通知,言外之意,受害人不通知,因为此时不需要对公职人员继续追责,也就没有通知的必要。另一方面,有些情形下可能存在受害人与违法人的身份竞合。比如公职人员招嫖被骗的场合中,有的地方也对招嫖人处罚,此时就会通知。另外,修订草案只规定了公职人员的通报,那么对于非公职人员的党员是否也应通报呢?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这是目前的常规操作,另一方面党员的移交通报主要在党的文件中加以规定,不需要在法律文件的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