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交管部门在越权调查、处理2021年5月29日五台县瑶池村村口四人死亡、二人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当中,利用手中权利,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将一起由半挂车超速、逆行、尾随超车导致的特大交通事故弄虚作假、颠倒黑白,认定成由面包车逆行引起。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开展深入调查,深入调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两人重伤,依法应当由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调查、处理,而不应该是五台县交警大队。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应当进行现场摄像;交警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当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而本案中执法人员非但没有现场摄像,甚至没有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颠倒是非黑白、抵制执法监督、透明、公开的目的。
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记录的盛装容器编号和提取量,与两天后送到司法鉴定机构的不符。对涉事车主(司机)提取血样时没有旁人见证,并且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提取血样时没有用执法记录仪录制提取过程,甚至没有用相机对容器编号和刻度进行拍照固定。从而,检材样本极有可能被调包,涉事司机肯定是酒驾、毒驾。
四、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涉事车主(司机)以及相关证人作询问笔录时,也没有用执法记录仪录制询问过程。因此,执法人员对上述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可能有串夺、诱导或者记非所述行为。
五、我清楚记得执法人员对伤者作询问笔录时,只有一名正式民警在场,但所有的询问笔录的询问人一栏中却签有两名正式民警的姓名。因此,在对其他当事人、证人作询问笔录时,极有可能也存在这样的弄虚作假行为。
六、执法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当中,拒绝家属要求调取现场附近以及沿途监控的合理请求;隐瞒事发第二天调取现场附近及沿途监控的事实。从而达到掩盖、包庇涉事半挂车酒驾、毒驾、无证驾驶半挂车超速逆行,尾随超车导致四死二伤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交管部门拒绝对事发七个月后五台境内调取的监控照片进行司法鉴定。从而掩盖自己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违法行为,和包庇涉事半挂车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执法人员认定的事故成因分析因果矛盾。如果真是面包车突然逆行与半挂车前部发生碰撞,那么结果应该是面包车的副驾严重、主驾较轻。而事实结果确实面包车主驾死亡。副驾腿部骨折。
九、执法人员认定面包车逆行的唯一证据就是半挂车第一轴与第二轴之间有路面划痕和轮胎擦印,说是两车相撞时面包车左前轮的钢圈和轮胎所致。首先作为重要证据的承痕体形态和尺寸、距离都与造痕体不符。其次,两者之间除了半挂车下边以外,路面再没有划痕和擦印。再次,执法人员并没有将承痕体和造痕体依法进行理化实验加以科学证明。从次,钢圈和轮胎同为一体,路面上所谓的钢圈划痕和轮胎擦印却不在同一位置,反而平行相距15厘米。最后,作为撞击点的痕迹周围异常的干净,没有车体碎片和散落物。以上种种,违反证据应有的三性原则。
十、执法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当中,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涉事半挂车的轮胎痕迹与中心线的夹角做测量和标注;对涉事半挂车因侧倾而两侧轮胎痕迹相差7.4米的异常痕迹进行分析、调查;未对涉事半挂车实际严重占用逆行车道、违反路权原则进行认定。
十一、执法人员未结合现场图、现场照片对涉事半挂车GPS卫星定位数据图显示,其司机在事发前后28秒的反常操作进行分析、推理。
十二、执法人员在对事故认定时用法错误。事发路段均立有限速三十的标志牌,认定书却没有适用有限速规定的道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而是适用了没有限速规定,且事发时间、季节、天气、路况等通行条件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的第二款。
十三、执法人员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半挂车私自拆卸ABS防抱死系统连接线、轮胎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现场图、现场照片、GPS数据图已经足以证明事故原因是由半挂车与结伴车辆竞相追逐,超速逆行,尾随超车造成,执法人员在越权调查处理当中却对这些实质性的证据视而不见,不予调查、取证、分析、比较、推理,而是用一处与面包车甚至与事故无关的路面划痕和轮胎擦印作为证据使用,将事故原因颠倒黑白、事故责任强加给事故中无辜死亡、不会自证清白的面包车司机。
一起四死二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利,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颠倒是非黑白、改变事故性质、草菅数条人命,是权钱交易还是有意破坏社会安定?恳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案调查。同时也恳请广大网友转发、评论,维护我们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及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开展深入调查,深入调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两人重伤,依法应当由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调查、处理,而不应该是五台县交警大队。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应当进行现场摄像;交警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当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而本案中执法人员非但没有现场摄像,甚至没有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颠倒是非黑白、抵制执法监督、透明、公开的目的。
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记录的盛装容器编号和提取量,与两天后送到司法鉴定机构的不符。对涉事车主(司机)提取血样时没有旁人见证,并且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提取血样时没有用执法记录仪录制提取过程,甚至没有用相机对容器编号和刻度进行拍照固定。从而,检材样本极有可能被调包,涉事司机肯定是酒驾、毒驾。
四、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涉事车主(司机)以及相关证人作询问笔录时,也没有用执法记录仪录制询问过程。因此,执法人员对上述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可能有串夺、诱导或者记非所述行为。
五、我清楚记得执法人员对伤者作询问笔录时,只有一名正式民警在场,但所有的询问笔录的询问人一栏中却签有两名正式民警的姓名。因此,在对其他当事人、证人作询问笔录时,极有可能也存在这样的弄虚作假行为。
六、执法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当中,拒绝家属要求调取现场附近以及沿途监控的合理请求;隐瞒事发第二天调取现场附近及沿途监控的事实。从而达到掩盖、包庇涉事半挂车酒驾、毒驾、无证驾驶半挂车超速逆行,尾随超车导致四死二伤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交管部门拒绝对事发七个月后五台境内调取的监控照片进行司法鉴定。从而掩盖自己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违法行为,和包庇涉事半挂车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执法人员认定的事故成因分析因果矛盾。如果真是面包车突然逆行与半挂车前部发生碰撞,那么结果应该是面包车的副驾严重、主驾较轻。而事实结果确实面包车主驾死亡。副驾腿部骨折。
九、执法人员认定面包车逆行的唯一证据就是半挂车第一轴与第二轴之间有路面划痕和轮胎擦印,说是两车相撞时面包车左前轮的钢圈和轮胎所致。首先作为重要证据的承痕体形态和尺寸、距离都与造痕体不符。其次,两者之间除了半挂车下边以外,路面再没有划痕和擦印。再次,执法人员并没有将承痕体和造痕体依法进行理化实验加以科学证明。从次,钢圈和轮胎同为一体,路面上所谓的钢圈划痕和轮胎擦印却不在同一位置,反而平行相距15厘米。最后,作为撞击点的痕迹周围异常的干净,没有车体碎片和散落物。以上种种,违反证据应有的三性原则。
十、执法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当中,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涉事半挂车的轮胎痕迹与中心线的夹角做测量和标注;对涉事半挂车因侧倾而两侧轮胎痕迹相差7.4米的异常痕迹进行分析、调查;未对涉事半挂车实际严重占用逆行车道、违反路权原则进行认定。
十一、执法人员未结合现场图、现场照片对涉事半挂车GPS卫星定位数据图显示,其司机在事发前后28秒的反常操作进行分析、推理。
十二、执法人员在对事故认定时用法错误。事发路段均立有限速三十的标志牌,认定书却没有适用有限速规定的道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而是适用了没有限速规定,且事发时间、季节、天气、路况等通行条件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的第二款。
十三、执法人员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半挂车私自拆卸ABS防抱死系统连接线、轮胎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现场图、现场照片、GPS数据图已经足以证明事故原因是由半挂车与结伴车辆竞相追逐,超速逆行,尾随超车造成,执法人员在越权调查处理当中却对这些实质性的证据视而不见,不予调查、取证、分析、比较、推理,而是用一处与面包车甚至与事故无关的路面划痕和轮胎擦印作为证据使用,将事故原因颠倒黑白、事故责任强加给事故中无辜死亡、不会自证清白的面包车司机。
一起四死二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利,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颠倒是非黑白、改变事故性质、草菅数条人命,是权钱交易还是有意破坏社会安定?恳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案调查。同时也恳请广大网友转发、评论,维护我们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及合法权益。